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1997年土地承包政策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1997年土地承包政策全文)

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制度,奠定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也是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近年来,这项制度不断完善、不断改进,但随之而来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问题日益突出,这里面有改革制度的衔接问题,也有基层干部落实制度不严的问题,也有邻里之间边界还清、承包合同期限不明等问题。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有时法院会以权属归属不清、未取得承包合同等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在土地这样的重大利益面前,调解又显得那么无力,那么发生这样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面对形形色色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我国专门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哪些纠纷问题可以申请仲裁,要到哪里去申请?为此,农业部专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为解决这一类问题提供了制度遵循。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1997年土地承包政策全文)

哪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提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了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哪里设有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哪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1997年土地承包政策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第七条规定,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仲裁委员会设立方案。仲裁委员会应设在当地人民政府所在地。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仲裁办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仲裁办应设立固定办公地点、仲裁场所。仲裁办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仲裁办应当设立固定专门电话号码,并在仲裁办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由此来看,区县级一般设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到区县农业部门找仲裁办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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