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有期徒刑可以判多少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最高有期徒刑可以判多少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最高有期徒刑可以判多少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一、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条、第六十九条 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 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荣动,接受 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79年7月丨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尤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笫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笫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pF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笫一次修正 根据 列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毕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节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 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 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 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 明书。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 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 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 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 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岀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 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 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 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五十六条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 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 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 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 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 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504 4 12 J1也日第,届令国人R代 H 会 参务隹员会第十一次会钗通过 根据2(12年10月W 10弟十一,全,人15 丰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艮我和曰睑做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 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 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 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 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岀更正;对其中可能 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 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 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 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 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 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 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 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 原关押监狱。

第七十四条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 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 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 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 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二百九十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 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和被判处拘役的 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执行期满,看守所应当发给刑满释放证 明书。

第四百二十九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

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 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 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 理执行手续。

第四百三十条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未被判 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 内交付执行。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人 民法院复核讯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第四百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 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 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岀 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四百三十三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 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 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 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岀,立即生效。

第四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收监执行决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 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四百三十五条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人民法 院应当在作出收监决定时,确定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具体时间。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 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 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第三百五十条 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 狱。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三百五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一十四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 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 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 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 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岀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 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 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 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含义及人民法院决 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哪个机关负责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 能自理的鉴别和由哪个机关对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执行刑罚的问题.解 释如下: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 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 外执行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 予以收监的,在人民法院作岀决定后,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送交执行刑罚

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祕裁定减刑后又经再年改判为无期徒刑应如何确定执行刑期问题的答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宁法明传〔1995〕84号“关于原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后,如何确定执行刑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判处有期徒刑并已被裁定减刑的罪犯经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再 审法院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副本送达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由该院依法 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改判后符合无期徒刑减刑条件的;'应当重 新依法报请减刑。

二、再审改判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间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对改判前

已执行的刑期,应在对无期徒刑裁定减刑时,折抵为无期徒刑已实际执行的 刑期。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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