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意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

老黎说税2023年第58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及法律后果。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概述。(一)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发【1996】30号、国税发【1996】210号予以转发),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是指下列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1.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2.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征管法》追缴其所偷税款、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受票方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其骗取的退税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或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或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4.虚开专用发票或者利用虚开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年第57号)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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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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