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判处多少年(偷拍他人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编者按: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认真贯彻公安部党委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深入推进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断源”行动和打击偷拍偷窥“扫雷”行动,依法严打非法生产、安装、控制网络摄像头等窃听窃照器材及偷拍偷窥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截至目前,共侦破案件140余起,打掉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窝点4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80余名,缴获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及零部件10万余件。为总结经验,巩固战果,现将打击偷拍偷窥违法犯罪常用法律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如下,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

1. 对于非法破解、控制他人架设的网络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访问权限牟利,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将偷拍偷窥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传播、贩卖,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典型案例】

为了寻求刺激,一男子竟非法控制400多个摄像头!近日,翔安法院针对一起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淫秽物品案作出判决,依法惩处了被告人黄某。

犯罪嫌疑人黄某交代,2021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无意间得知一位QQ网友在贩卖别人摄像头的设备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可以偷看到摄像头主人的隐私。出于好奇和寻求刺激的心理,黄某花钱向该网友购买了30个账户,通过“云视通”App登录进去后,这些摄像头不仅可以被控制,监控内容还可以被录像和回放。据悉,这些账号关联的摄像头大多数设置在家庭的客厅、卧室和按摩店等私密场所,不少摄像头的主人并不知晓自己被偷看了。

2021年2月26日以来,被告人黄某通过QQ以购买、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已被破解的他人网络摄像头通道账号及密码,并远程登录窥探他人隐私。经查,黄某非法控制的摄像头设备共计97台(每台设备包含多路摄像头,共计425个摄像头)。

另查明,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7日期间,黄某还通过QQ向9名网友传播视频文件共计1219个。经依法鉴定,其中447个视频为淫秽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通过购买、交换的方式,非法控制他人摄像头设备数量达97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黄某向他人发送淫秽视频447个,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最终,法院根据黄某的犯罪行为及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 将摄像头安装在插排、充电宝、打火机等生活用品内并制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在网上出售牟利,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今年1月,南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网上非法销售隐蔽式摄像头。此类摄像头可伪装成日常生活用品,通过自主研发的APP实现远程操作录音、录像功能。

警方展开侦查后,于2月份先后在丰州、官桥、丰泽、乐峰等地抓获嫌疑人陈某东、侯某伟、潘某春、潘某玉,并查获一批窃听、窃照器材。

四川籍男子陈某东原本在丰州售卖普通高清摄像头,因不时有客户咨询是否有卖窃听、窃照设备,受利益驱使,于是于2020年6月,便做起了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意”。

他通过微信联系意向客户,销售带有窃听、窃照功能的改装打火机、排插插座、改装手机等,谈好价格后,再联络上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获利。今年2月10日,警方在丰州将陈某东当场抓获。截至被抓当日,他共卖出8部手机、10余个打火机和排插。

2021年4月,莆田籍男子侯某伟在浏览网页时看到广告,对方称可以提供有偷拍功能的充电宝给其销售盈利。随后,侯某伟便在网上各种贴吧、成人网站评论区发布该充电宝广告,陆续有人添加购买。

在高利润的吸引下,侯某伟还自行研究改装智能手机,将前置摄像头改装到顶部耳机孔位置进行销售,每台偷拍手机可盈利1500元。2月17日,南安警方根据掌握情况,在官桥将其抓获。直到被抓时,侯某伟通过非法制售这些偷拍设备已获利约5万元。

2月21日,警方又分别在丰泽、乐峰等地抓获嫌疑人潘某春、潘某玉(男,乐峰人)。潘某春交代,其原本在电商平台贩卖普通录音笔和高清摄像头,期间有客户咨询是否有卖窃听、窃照设备,便发现了商机。

2021年11月,他开始进货各种微型隐蔽偷拍设备、远程监控设备,并挂网上店铺售卖,由潘某玉负责发货,两人从中获利1万余元。目前,4名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将购买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安装在宾馆房间、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拍偷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典型案例】

2018年3月份,谢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枚针孔摄像头,并在2018年8月份,谢某某出差入住郑州市经三路红专路口某某酒店时,将该摄像头安装至房间电视机后一电源插座内,并通过Wifi与其手机相连,使用手机实时观看该摄像头拍摄内容。

随后,谢某某又先后两次购买针孔摄像头,并且在2019年3月和5月,将这两枚针孔摄像头安装到某某酒店的房间内。同年6月15日,因他人报警,公安机关在某酒店两间房间内,查获针孔摄像头两套。一星期后,公安机关将谢某某抓获。经鉴定,两套摄像头中有一套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谢某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5.利用非法获得的摄像头访问权限对他人进行偷拍偷窥,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按侵犯隐私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依法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来源:警书law 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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