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物权有哪些)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物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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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法典,民法典从编纂到颁行都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开启新的征程。新编纂的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今天跟着普法君一起学习《民法典》物权编的法律规定以及特色亮点吧。

什么是“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编”有哪些主要内容?

物权编的主体沿用了原《物权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在其基础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条文。

《民法典》的第二编“物权”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

1关于通则

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为贯彻会议精神,将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2关于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3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条)。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三是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4关于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第四百条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四百一十四条)。

5关于占有

占有是指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第二编第二十章)。

“总则篇”有哪些亮点?

1加强对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物业公司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用途,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却不知营利去向何方,实践中,对于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利的此类问题,这次民法典也进行了解决。本次民法典物权编中,加强了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其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事项应当以合理形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新增“居住权”,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住房是关系到民生根本的大事,此次物权编新设了“居住权”的规定。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合同明确规定以后,在专门不动产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取得有效认可才是居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约

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土地的相关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在此次的民法典物权编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为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解决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性不够的问题,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新增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另外还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这一制度的创设,使土地经营权受让人可以进一步盘活手中的土地经营权,既可以将土地用来经营,也可以再融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釆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5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同意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也给我们带来了三大疑惑:第一,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受不受影响?第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究竟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第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抵押财产的,如何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问世,上述困惑不再存在: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抵押权人同意与否的影响。2.既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且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所有权,那么抵押人的处分自然是有权处分。3.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但是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用益物权有哪些)

值班主编:杜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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