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司法解释)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那么交通补助能否算作津贴、补贴并计入工资总额呢?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颁布)第四条,关于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工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从上述条文来看,交通补贴虽然从字面上看属于补贴,但却不计算在工资总额内,也就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上述补贴予以剔除。

然而,2009年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其中第二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从财政部发布的条文来看,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则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即应当将补贴计算在内。

那么国家统计局颁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与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应当适用哪一个呢?能否将交通、通讯补助计算在平均工资内?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一)从制定主体来说:前者的制定主体是国家统计局,后者的制定主体是财政部,二者均属于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其制定的文件均属于部门文件,处于同一位阶。

(二)从生效时间来说:前者的生效时间是1990年1月1日,后者的生效时间是2009年11月12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当适用后者。

(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八条,“以前有关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因此,笔者认为在上述两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交通、通讯补助计算在平均工资内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12月2日 10:46:22
下一篇 2023年12月2日 10:48:4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