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怎么提离职(试用期聪明的辞职方式)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常用的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要做到合法解除,必须要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那么,如何设置录用条件就至关重要,设置得过于主观,比如积极性不高、能力较弱等,因不好举证证明,很容易被认定为是违法解除。设置可量化的客观标准,可以很好地解决证明的问题。

实务中,进行试用期书面考试是用人单位常用的考核方法,规定没有达到多少分即是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文案例中公司就使用了这种方法。

当然,这种方法也存在被用人单位滥用的问题,比如用人单位故意针对某个员工进行考试、设置过难的题目、考试题目与工作无关、故意打低分等。如果存在这些情形,法院应该对考试内容及打分情况进行实质审查。

案例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98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8日,胡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胡某已通过公司组织的入职培训教育,对公司及集团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涉及人事、行政与办公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充分了解并同意遵守等等。

2017年3月21日,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包含胡某在内的新员工,即“各位新员工:3月22日下午15:00行政人事中心将组织转正考试,80分及格,考试不合格有一次补考机会,转正考试未通过者不予办理转正……”

2017年3月22日,胡某参加了转正考试,得分76分,由于转正考试试卷上载明“总分100分,80分及格”,因此胡某又参加了补考,得分38分

2017年3月28日,公司向胡某送达了《通知》,主要内容为:“……在试用期内,你参加转正考试不合格。根据公司新员工转正管理制度规定,转正考试不合格不得转正。现公司书面通知你,因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胡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诉请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并赔偿期间的工资损失。

员工试用期怎么提离职(试用期聪明的辞职方式)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关键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是否可以组织新员工进行转正考试、是否可以自定试题、自行打分、规定合格线,并因此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院认为,企业有经营管理自主权,上述事项均属于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围,而且组织新入职员工进行转正考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事实上胡某也在接到考试通知后参加了考试,并且在考试不合格后参加了补考,此举表示其认可了按照考试结果确定是否转正的结果。现有事实表明,胡某在参加转正考试且补考后仍未达到合格底线,公司因此认定胡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此举并无不当。

综上,胡某主张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相关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首先,胡某主张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试行)》无效。但胡某未举证证明该制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形。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胡某同意并遵守嘉凯公司的规章制度,胡某签名确认,故胡某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公司有权通过考试的方式以确定胡某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且考试内容亦与胡某工作内容相关,并无不当。公司以80分作为转正考试及格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行使其公司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胡某经补考后仍未及格,公司以转正考试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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