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情形有哪些(消费者协会网上投诉怎么弄)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情形有哪些(消费者协会网上投诉怎么弄)

投诉是消费者要求行政机关解决修理、更换、退货、退款、赔偿损失等自身民事诉求的活动。但并非所有领域的投诉都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范围,如家庭装修装饰、网络游戏、互联网文化活动、机票、快递、汽车销售等领域。只有厘清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范围,才能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


阅读指南

一、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的五大投诉类别

二、不属于市场监管局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分析

三、一表了解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类别


一、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的五大投诉类别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投诉类别包括五类:

(1)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处理相关投诉权限的。如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或者相关事项已经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双方之间的争议不是消费者权益纠纷。如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这里必须要提到的是“职业打假行为”,除食品药品领域外的职业打假,一般认为打假人不构成“消费者”,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非消费者权益纠纷,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的范围。

(3)投诉超过法定期限。一般来说,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投诉人发起投诉的时间应当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因此,若发起投诉的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受理相应的投诉,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4)未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上述(2)和(3),投诉人在发起投诉时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或者投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等,此外,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来证明被投诉人侵害的事实。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15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不属于市场监管局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分析

案例1.黄永保、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找到广西金建华爆破公司田阳分公司要求其提供爆破施工服务,该公司告知原告需要经田阳公安局同意,才能提供爆破服务。后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实施爆破作业许可的书面凭证,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请求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金建华田阳分公司违法经营行为,责成该公司为原告提供爆破施工服务。田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分别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案件评析】

虽然当事人撤销《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中院的审理,但不妨碍对其进行评析。一方面,需要考虑市场监管部门是否有处理当事人投诉内容的权限。该案当事人的投诉内容为“金建华田阳分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由于该公司提供的是爆破施工服务,事实爆破作业需要获得公安机关同意,因此,该案当事人的投诉内容实质上并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当事人和被投诉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一般来说,生活需要是指为了满足基本的“衣、食、住、行”服务或需要,而该案当事人所需要的爆破服务是为了能开采石场的石头,不能称之为“生活需要”。因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纠纷。

从上述两个角度来看,当事人的投诉事项既不属于市场监管局的管理职责范围,双方之间的争议也并非消费者权益纠纷,该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局受理的范围。

案例2.张其锋与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案((2020)鲁0302行初46号)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5日,对于原告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炼猪油实际净含量远低于标注净含量、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投诉,市场监管局以“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该案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投诉,当事人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被投诉人生产的精炼猪油,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投诉内容(投诉事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范围,也符合其他的材料、期限等要求。但由于被投诉人的生产和销售地都不在该案市场监管局的管辖范围,属于“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情形,依法不属于该市场监管局的受理范围。

案例3.张宏军与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纠纷案((2020)苏0691行初1200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21日,原告张XX向被告如皋市监局提交产品质量申诉书,请求被告责令被申诉人易XX退回2012年向原告出售的不符合自身设计、宣传等质量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具备使用性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58236元派雅牌铝合金门窗,退还原告已支付的58236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年11月30日,被告决定不予受理。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案件评析】

该案的投诉事项为产品质量缺陷,虽属于消费者权益纠纷,但在法院受理前,同一事项已经在2012年7月19日、2013年6月12日、2015年7月10日经过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理或者由不同法院审理终结,在2020年11月21日当事人再次进行投诉时,属于“相关事项已经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情形,当事人的投诉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受理范围。(案件具体详情请见小程序)

三、一表了解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投诉类别

据不完全统计,共存在13大类94小类投诉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受理范围,本文节选了其中的两类: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情形有哪些(消费者协会网上投诉怎么弄)

限于篇幅,余下的:汽车及其相关服务、金融证券、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房屋及其相关服务、教育培训、环保、邮政快递物流服务、互联网产品及其相关服务、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电信及其相关服务、其他服务11大类77小类请见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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