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具体规定)

摘要: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一,是一项关于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制度设计包含了适用对象、适用情形、程序及法律后果等内容,是维护公正审判的重要制度。为维护审判公正,我国立法对回避制度进行了多次完善,从《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关于回避的规定,都体现了回避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回避;公正审判;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利害关系

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具体规定)

所谓制度,可以称之为准则,也可以理解为规程。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即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某一阶段或某些环节中起基本作用的准则,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程。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及两审终审制度。其中,回避制度是为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实质的正义而设计的制度,其本身是程序正义的体现,但本质上是为实体正义的维护奠基填瓦。其内在要求为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该案的审理活动,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回避制度并不单见于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有涉及,在行政诉讼中也有规定,可见,回避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

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适用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等。其中审判人员不仅仅指审判员,还包括人民陪审员。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审判机关独立于其他任何机关,审判活动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而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审判机关的人员,审判人员进行审判活动也独立于其他机关及个人,目的是维护司法的公正。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审判人员因为相关情形不能公正审判,就污染了法律这条河流,比十次犯罪后果更为严重。若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必须列为回避的对象。而鉴定人及勘验人员的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或勘验记录等对案件的审理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些人员不能公正鉴定或勘验,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意见也会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

应当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仅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审判职能或者权限的人员,以及鉴定人、勘验人等对诉讼活动有重要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不包括律师,律师的回避在《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进行了特别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探讨范围。此外,民事诉讼中关于回避的适用对象与刑事诉讼不同,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诉讼参与人及诉讼参加人范围更为广泛,因此适用对象也较多。

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具体规定)

二、适用回避的情形

首先,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如果上述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其当然需要回避,不能由其自审自案,让其自己对自己作出审判;如果上述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且不说在中国注重血缘、注重亲属关系的氛围中,人天然地会将天平倾向于与自己亲近的人,就算是一个人真正能力排众议,做到铁面无私、六亲不认、大义灭亲,也很难让人心服口服,很难让人相信,就算作出了公正的审判,也会有人质疑,因此该种回避是合理的情形。

其次,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既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就难以摆脱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公正审理的嫌疑,很难让人相信其不会偏私,为自己谋取利益,也难以让其他当事人信服,在司法公正及社会正义面前,考验人性是极不理智的做法,因此,该类人员需要回避,将该类人员列入回避的适用对象是合理的。

再次,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若上述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理所当然地需要回避,把不公正的火苗熄灭。

此外,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该项规定针对的是审判人员,即使审判人员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也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也不能保证审判人员必然能够公正审理。更毋论审判人员接受请客送礼,“拿人手短,吃人嘴短”同样适用于审判活动,同样适用于回避情形。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形,当事人完全可以申请其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情形与民事诉讼大致相同,但是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样需要回避。换言之,任何法律部门的制度设计都不是完全独立的,都会有制度交叉,回避制度是所有诉讼活动的重要制度。

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具体规定)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程序既可以由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自行回避启动,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启动。若上述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相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启动回避程序。具有相关情形,当事人可以书面提出回避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并且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即开庭时提出,若相关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晓,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于提出时间的限制也是对当事人行使申请回避权利的一种限制和督促,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保障审判活动的有序进行。提出回避申请必须要说明理由,必须具备相关情形才可以提。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三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决定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若被申请回避的是法院院长,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若申请人对回避与否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在实践中,一般在开庭时,法官会在核实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之后,法庭调查前,宣布法庭组成人员,讯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若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则庭审继续进行;若当事人申请回避,则根据法律规定由审判委员会或者法院院长、审判长作出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人民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为刑事诉讼相对于民事诉讼各方主体较多,诉讼参与人及诉讼参加人也多,回避制度也较为复杂。在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上,两种诉讼程序规定是一致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审计回避制度具体规定)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在此项规定中,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规定截然相反,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之一,是一项关于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是一项程序制度,但其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程序正义,还能更加有效地维护实体正义。一切程序正义的维护都终将是为维护实体正义而服务。回避制度是公正审判的基础,离开了回避制度,审判公正将是纸上谈兵;抛开回避制度去谈司法公正,是舍本逐末,毫无意义。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乃至刑事诉讼甚至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篇章,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宏幅巨制中的亮丽一笔。诚然,回避制度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任何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需要结合中国的司法环境及司法实践慢慢调整,精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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