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罪定义是怎样的(传销罪怎么界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主流理论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两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与骗取财物。本文对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析和探讨,界定构成要件要素在构成要件中的概念,厘清其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罪定义是怎样的(传销罪怎么界定)

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

一、组织、领导

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行为不是实施传销活动。如将实施传销活动作为传销犯罪的行为,这样的界定将会使该罪名的行为变得得极为宽泛,入罪门槛将大大降低。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将该罪的行为表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表明该罪的犯罪主体即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参与实施了传销活动的者则不构成犯罪。刑法对传销犯罪行为所作的这种界定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同,其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加者都可以构成犯罪。

究其原因,黑社会性质犯罪,无论是组织者、领导者还是一般参加者,都是行为的主动实施者,只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而已,无论其系主犯、从犯,都可构成犯罪。

但在传销犯罪中,只有组织者和领导者才是诈骗行为的实施者,而一般的参与者具有被引诱或者被胁迫的性质。因此,需要对传销犯罪的行为进行限缩。陈兴良教授认为,我国刑法对传销犯罪行为的限缩,具有刑事政策的重大蕴含,体现了缩小打击面的政策思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具体是指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和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传销罪定义是怎样的(传销罪怎么界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二、层级

1、层级的含义

层级的字面意义是层次等级,指某组织在纵向上按照等级划分为不同的上下节制的层次组织结构。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规定了“层级”,但并没有对层级概念作出界定和解释。

2005年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首次对传销的概念进行了确定,但同样没有涉及到“层级”的概念。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中的“层级”,渊源于《传销管理办法》的多层次传销。《传销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多层次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通过发展两个层次以上的传销员并由传销员将本企业的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一种经营方式。依此规定,层级是指在多层次传销中两个以上的传销员之间组成一定的上下线层次级别。

传销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但其中相关概念的含义被刑法所延续借用。据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我国《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层级”,层级是指传销组织中的传销人员之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并以此作为其计酬和返利依据的上下线关系层次级别。2013年11月,在刑法修正案(七)将传销入罪四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显然,这个解释是为了与“层级”的通常的其他含义区分所作的一个说明,严格意义上不能说是其对刑法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层级所作的完整定义,但其基本含义与《传销管理办法》中规定是一致的。

传销罪定义是怎样的(传销罪怎么界定)

传销活动罪层级的含义

2、层级的主体

“两高一部”《意见》:本意见所称“层级”和“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确定层级的主体:1、层级是参加者在获得加入资格后所组成的,即层级的主体是参加者。2、层级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即此“参加者”可以进一步明确为传销人员。

根据以上对层级主体的分析,在司法实践层面,我们至少可以明确以下两个问题:1、层级的主体是自然人,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层级主体。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时,层级的主体问题需要首先甄别。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办案机关将公司、人民团体、其他组织认定为层级主体的情形。笔者办理的深圳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安机关将总代理商与省、市、县等各级代理商认定为传销组织的“层级”,而这些代理商均系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司法人。且不说在这些公司之间有没有实际的返利行为,是否存在上下线关系,单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层级”的主体而言,作出这种认定就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传销组织的最底层不能作一个层级。《意见》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以上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级计算在层级之内,也就是说最高级别算一个层级,最低的那个级别可否算一个层级,对此司法解释没作规定。仔细分析研读这一条款,就知道没有必要作出规定:因为层级是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而最低的一层由于没有下线了,实际上属于消费者。不是传销人员,不符合层级的主体要求,当然不能将其列为一个层级。

传销罪定义是怎样的(传销罪怎么界定)

层级的主体

3、两个含义不同的“层级”

《意见》规定: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据此,我们可以知道,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层级”,实际上是包含着两个含义不同的层级。一个是对于该传销组织而言,是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一个是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指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层级。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区分两个不同层级的意义在于:组织内部的层级,决定的是该传销组织是否成立及组织规模。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层级,决定的是该组织者、领导者是否构罪及量刑幅度。一般而言,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数是要大于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层级数。两个层级由于其概念、性质、功能不同,每一个层级公诉机关都需要单独予以举证证明。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数不符合三个及以上层级要求的,该传销组织的所有组织者、领导者都不可能构成犯罪。传销组织内部的层级数符合层级要求,但某特定的组织者、领导者发展的层级不符合要求的,该组织者、领导者不构成犯罪,但该传销组织其他的组织者、领导者仍可能构成犯罪。

传销罪定义是怎样的(传销罪怎么界定)

传销组织的层级

三、商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条文中的“商品”不是市场上一般意义的商品,而是以商品为名的“道具商品”。这种“道具商品”是指没有使用价值或者价格远超实际价值的“商品”。对商品本身的价值,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并不关注,组织、领导者关注的是能否以销售此商品为名获取高额入门费,一般参加者关注的是能否以此商品发展下线“拉人头”获得返利。即在整个“商品”交换传递的过程中,传销人员都不会真正在意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

这就完全违背了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遵循的价值规律和交易目的。因此,这种商品就不能再界定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只能认定为一种实现为某种不正当目的的“道具”。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供货商因销售货物给传销组织而被认定提供了“道具商品”,以传销犯罪的帮助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道具商品的认定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传销罪定义是怎样的(传销罪怎么界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条文中的“商品”不是市场上一般意义的商品,而是以商品为名的“道具商品”

(1)供货商提供的是否系符合市场交换规律的普通商品

在许多情况下,供货商供货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所提供的商品也都是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普通商品。供货商提供商品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市场交换规律的商品交易行为,其提供的商品在使用价值、价格上也与市场上其他正常商品没有区别,而与传销违法犯罪中“道具商品”具有本质上的不同。“道具商品”是价格远超价值甚至完全没有价值,用以充当完成传销活动工具的“商品”。因此,在整个交易行为中,供货商给传销组织提供的是普通商品,并没有提供“道具”商品。  

(2)普通商品到“道具商品”的转化是否系传销组织的行为

供货商依据销售合同约定,提供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商品。传销组织也依约支付正常对价,获得对该商品的所有权。交易行为完成后传销组织获得了商品的所有权,从法律上而言,传销组织可以完整地行使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传销组织将从供货商处正常购入的商品虚增价格,要求传销活动的参加者购买并以此发展下线,这是其不正当行使商品所有权的不法行为,正是这种行为使得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转化为了传销活动的“道具商品”。因此,这种从普通商品到“道具商品”的转变是传销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所致,与供货商的行为并没有关系。此时的供货商早因交易完成而已丧失了商品的所有权,对购买方的后续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传销罪定义是怎样的(传销罪怎么界定)

传销涉及道具商品

四、计酬或返利依据

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上看,这里的“传销活动”指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两种传销行为,即业内俗称的“入门费”和“拉人头”,并不包括第3款规定的团队计酬的传销方式。在立法上团队计酬式传销非犯罪化。即“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罪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这实质上是按照“拉人头”的传销方式以发展的传销人员数量来确定计酬或返利。

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传销,二者共同点在于:1、都是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规定的传销行为。2、都是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并将这些人员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关系。3、牟取非法利益。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计算和给付报酬依据的不同。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拉人头传销是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二者不同之处还表现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中地位的不同。团队计酬式传销不包括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传销活动”之列,而“拉人头”传销则是该罪构成要件的重要内容,是计酬或者返利的主要依据。

传销罪定义是怎样的(传销罪怎么界定)

“拉人头”传销

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以发展人员所创造的业绩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身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包含团队计酬在内的多种传销方式并存的案件中,其计酬或返利不仅不能以团队计酬式传销发展人员创造的业绩作为依据,且在犯罪数额的认定上应当将通过团队计酬式传销牟取的非法利益核减下来,团队计酬式传销所牟取的利益可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但不能将其计入犯罪数额;如只存在一种传销行为而且为团队计酬式传销,即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则不能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根据刑法224条之一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形因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10月9日 10:45:39
下一篇 2023年10月9日 10:47:46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