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种类有哪些(行政行为类型有哪些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实务操作(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 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 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二)特征1.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的控制和限制;2.限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性控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最终处分; 3.从属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决定的做出或行政目的的实现;4.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不具有制裁性。

二、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和种类(一)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1.无证无照经营管理方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 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2.市政公用管理方面:对燃气瓶的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 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 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措施。该法的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 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 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 和恶臭污染、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污染,项城市河道内倒 弃废弃物和垃圾等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 十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4.城乡规划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 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有五个种类,其中除 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强制措施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不可实施外,其余 三种即查封、扣押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限期拆除)城管执法部门都可以依法实施。1.查封。查封是城管执法部门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的强制措施,是对特定场所、设施或财物就地查实、封存,以待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加以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主要是针对不动产或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和使用。2.扣押/暂扣。扣押是城管执法部门强制留置当事人的财物,解 除当事人对财物的占有,限制其对财物的占有和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3.限期拆除/强制拆除。“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的法律属性,在各种语境中有不同的法律含义。

一是行政命令。一般情况下,在执法程序实施过程中,作为教育当事人改正的方式,责令限期拆除被认为是行政命令。二是行政处罚。《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以及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中对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 是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 对这种情况,实务界已经公认限期拆除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这与执法程序实施过程中限期拆除作为责令改正方式具有明显区别。 三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均未明确“拆除 ”作为行政强 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 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 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此种情境下的 强制拆除应当理解为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制 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避免损失扩大的立法宗旨和即时性、紧迫性、保持原状性的本质特征。 四是行政强制执行。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因此,在城管执法实务上,执法机关不能简单地将限期拆除或强 制拆除认定为是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 而是要区别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 ”的法律属性。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责成)可以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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