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

文|以法解案

文章由以法解案编辑


“寻衅滋事罪”作为一个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新名,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完善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新。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本罪的认定仍然存在不少疑问。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

案件摘要

2015 年 6 月 27 日 21 时,被告人高某驾驶奥迪轿车经过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大融城时,与被害人林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蹭,导致高某轿车被刮伤。

高某让林某赔偿,但林某认为高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拒绝赔偿高某车辆损失,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于是高某给赵某和李某打电话,让他们过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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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赵某和李某赶到现场。高某对林某说:“不给你点颜色,就不知道我的厉害”,于是高某、赵某与李某三人对林某进行了殴打。

并强行拿走被害人林某随身携带的现金 500 元及价值 888 元的金立牌手机 1 部。

后被告人高某与赵某、林 某经商议后认为,500 元不够修车,于是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林某再次殴打。

随后高某等人继续向被害人林某索要修车费,并采用恐吓等方式胁迫被害人林某写下“我对高某汽车的损坏负全责,我自愿赔偿 5000 元人民币”等内容的欠条一份。

后经“讨价还价”将 5000 元改为 4000 元。在高某等人的挟持下,被害人林某被迫到附近的 ATM 机上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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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林某银行卡只有 2980 元,高某拿走林某取出的 2980 元人民币,并与林某约定日后还清剩余债款。

后高某将手机还给林某离开。经法医鉴定,林某因遭殴打致左第十一、第十二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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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

如何对本案中高某等人行为定性,存在分歧意见: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

在本案的讨论过程中,对高某等人因交通纠纷而纠集他人对林某进行殴打并索要钱财的行为构成何罪存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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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压制被害人林某反抗,并获得林某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高某等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某等人对林某进行恐吓,造成了林某内心恐惧并因此交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以此罪论处。

此外,高某等人对林某进行殴打造成林某轻伤,对林某伤害结果的发生,高某主观上是积极追求的态度,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所以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对高某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高某等人因交通事故借故生非、扩大事端,体现的是蔑视法纪、挑战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流氓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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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等人的殴打行为和索要钱财行为也是为其流氓动机服务,因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高某等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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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1.高某抢夺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吗?

案件中高某等人殴打林某后又从其身上强拿 500 元现金及价值 888 元的金立牌手机一部,后又返还给林某。

高某等人的行为不能完全压制林某的反抗,实际上也没有压制,高某并没有想通过前面的殴打 行为来获取林某财物,因此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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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强拿硬要数额达到1000 元以上的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而高某等人拿走林某身上 500 元的不符合要求。

最后,高某等人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强迫林某写下欠条,并根据欠条强迫林某

又付给高某 2980 元。

高某等人本次的殴打、恐吓行为不足以压制林某反抗,林某也没有产生恐惧心理,客观上不符合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2..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本案中,高某等人同时实施了随意殴打、索要财物等行为,殴打行为导致林某左第十一、第十二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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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起诉标准,也满足了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要求。

前文已论述,对于殴打造成轻伤的情况,应从主观方面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前者的犯罪 动机是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发泄情绪,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而后者的犯罪动机通常是报复,其目的只是追求伤害结果。高某等人出于发泄情绪、逞强 耍横等流氓动机在公共场合对林某进行殴打,并且造成公共秩序混乱。

高某与林某就赔偿数额进行商议,并将手机还给林某,此外高某汽车的损坏确实是因为与林某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

虽然高某的损害赔偿不具有合法根据,至少说明高某并不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而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才是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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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发泄情绪后没有再对林某实施侵犯行为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就殴打行为而言,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3.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尤其要重视犯罪动机的功能。

首先,就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而言,应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流氓动机,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什么,行为的暴力程度、行为人是否当场获得财物等因素。

其次,就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而言,应分析行为造成的伤害结果,如果是轻伤以下,则应考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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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行为人同时实施不同类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侵犯的对象、侵犯的法益等因素,做出正确的罪数认定。

结合本案,因为与林某发生交通事故,高某等人就索取林某的财物。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相对于破坏社会秩序而言,这是次要的,高某主观动机是借故生非等流氓动机。

此外,高某等人出于流氓动机殴打林某,造成其轻伤,但相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言,这也是次要的,因此更符合寻衅滋事罪。

高某等人对林某同时实施了殴打、强拿硬要等多种寻衅滋事罪行为,行为具有连续性,法益主体具有同一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一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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