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同股不同权规定(公司法同股同权的规定)

“同股同权”和“一股一权”是我国公司法的两个原则。同股同权是否严格执行,决定是否允许双层融资,也决定同股是否同价。而一股一权通常等同于一股一票,这意味着股东之间的投票权应当按照股份比例来均匀分布,还决定着在某一份股票或股份上权利可分割或者作出不同的限定。对于“同股同权”“一股一权”原则,我国公司法通过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分别予以规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除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章程约定的方式在红利分配请求权和优先认股权这;两个方面排除法定的同股同权原则,即允许相同的股份拥有不同的收益。《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在遵循一股一权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章程约定的方式排除一股一票在公司的适用。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该条系规定于《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中第一节“股份发行”部分,该条内容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上述规定不存在任何但书条款,可以看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必须严格遵循“一股一权”和“同股同权”原则,阻止以章程约定的方式排除上述原则的适用,我国公司法并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设置并发行复数表决权股票。

公司法同股不同权规定(公司法同股同权的规定)

律师简介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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