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量刑标准2023(对行贿罪量刑的规定)

行贿罪量刑标准2023(对行贿罪量刑的规定)

  7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明确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等六类行为将加重处罚,同时提高对单位行贿受贿罪的处罚力度。7月27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

  有专家认为,此次草案取消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刑法差别保护,体现了加重惩罚行贿受贿犯罪的立法导向,也是对“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的刑法回应。

  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

  “看完之后吓死人”“触目惊心”,2022年12月,腾讯公司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马化腾用这两句话来形容内部腐败问题的严重性。

  今年年初,腾讯公司发布了一则反腐通报,内容显示:2022年全年,腾讯公司100余人因触犯“腾讯高压线”被辞退,10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虽然民营经济中的腐败本身不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但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腐败会对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造成损害。”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胡宗金表示,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修改这方面规定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有65件,其中很多来自企业的代表、委员。

  “从一些企业反映的情况看,有的部门对企业报案不够重视,存在立案难的情况。”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颜三忠介绍,长期以来,民企领域的腐败问题很少进入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视野,应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草案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各增加了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具有上述相应行为,同样面临刑事惩罚。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在胡宗金看来,草案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是对上述政策的刑法回应。

  “严惩民企腐败不能忽视犯罪界限问题,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颜三忠表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情况复杂,一些企业治理结构和日常管理不规范,在案件处理上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郭某某是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了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5527.54万元,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在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2021年12月,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法院判决认定郭某某构成行贿罪,因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遂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这是今年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五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王爱立透露,从往年法院一审新收案件数量看,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数的比例大概是1:3,有的年份达到1:4或者更大比例。

  据此,草案的重要修改内容之一是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增加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领域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

  “将刑罚锐器逐渐对准权力腐败的相对方即行贿人,是国家倚重刑法反腐的必然结果。”颜三忠称,“强调‘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是对过去‘重受贿轻行贿’的修正。”

  过去有观点认为,“行贿与受贿双罚”容易逼迫行贿人与受贿人形成同盟,不利于案件侦破。

  胡宗金认为,如果不能对行贿者罚当其罪,就难以实现对行贿者的威慑,进而使得他们肆无忌惮地“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最终有损于我国的反腐事业。

  颜三忠指出,受贿是“寻租者”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直接侵犯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行贿造成的社会危害是通过受贿行为间接实现的。

  胡宗金介绍,两者可罚性依然存在实质差别,一般情况下后者的刑事可罚性更小。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惩治行贿与受贿轻重有别,要防止两者之间过轻或过重,“只有符合‘既宽且严、宽严适当’的基本精神,才能达到惩治与预防的刑罚效果”。

  加大对单位行贿受贿惩处力度

  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的五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中,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和江西王某某行贿案,行贿金额都在500万元以上,但因前者属于单位行贿,后者属于个人行贿,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0万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追缴2.15亿元违法所得。

  在实践中,单位行贿案件与个人行贿相比法定刑相差悬殊。

  颜三忠分析认为,犯罪对象的不同导致实质层面上罪刑不相称,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少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这一刑罚差距为一些行贿人以单位名义规避处罚大开方便之门。

  为贯彻落实从严惩治行贿犯罪的精神,做好衔接,加大对单位受贿、对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草案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调整、提高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

  “特定类型的行贿受贿行为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谴责性,只有加大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更好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胡宗金认为,这些修改,可改变涉单位的行贿受贿犯罪明显轻于自然人行贿受贿犯罪的立法现象,可实现行贿受贿犯罪在刑罚整体上的协调,有助于量刑精细化。

  内容来源:新法治报(全媒体首席记者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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