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三种适用情形(可以缺席审判的情况)

刑事缺席审判三种适用情形(可以缺席审判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即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然后,在法院裁判网公开的案例也可以看到不少缺席判决的判决书。那么,离婚诉讼中,缺席判决的情形有哪些呢?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常见的有三种情形:

1、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

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3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满足以上2个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

3、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适用缺席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中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理由则更为充分。被告既然已经参与庭审过程, 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不仅蔑视法庭秩序损害司法权威, 更是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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