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涉及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权利保护的新期待,迫切需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行政部门多、专业技术性强、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争议大等特点,非常有必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对审判实践中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总结,发挥法学理论服务司法实践,服务人民法院中心工作的基本要求,解决建设工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惑和困难。

  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特别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需要多方的协同努力,集腋成裘、聚沙成塔,通过助力人民法院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制度,希望能够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内容精选

9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含规则描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2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规则描述】《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意旨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第2款的意旨主要包括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时,应否折价补偿承包人应当以修复后能否验收合格作为判定标准;如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折价补偿承包人。关于修复义务主体及费用承担,发包人原则上应先通知承包人进行修复,如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即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的,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3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竣工验收不合格时,能否获得折价补偿款应以修复后能否验收合格作为判定标准,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时,发包人才有权拒绝承包人关于折价补偿款的请求。“质量缺陷能够修复”的举证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质量缺陷能否修复,承包人未提出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4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规则描述】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该规定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违反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大量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时兼顾资质等级设立的立法精神,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证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对于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问题制定了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即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5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规则描述】垫资,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中约定,承包方不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工程款或者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进场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条款或者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实质是发包方利用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缔约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要求承包方提供的延付融资服务,也是发包方与承包方针对建设工程支付价款的一种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垫资没有明确约定时,通常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6条: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规则描述】承包人以自有资金开展项目施工的,对于垫付资金的安排应当进行明确约定。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即使实际存在垫资的行为,对于垫资款的返还只能按照工程欠款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7条: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垫资利息作为垫资条款中重要的部分,主张垫资利息关乎承包人的经济利益与财产权利,因此,在裁判中处理垫资利息纠纷时,要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作出正确具体的处理,这对于规范建筑市场、协调发承包人的法律关系及权益将大有裨益。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垫资利息请求依据的原则性规定。垫资利息以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否则将无法主张垫资利息,同时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处理垫资利息问题时,经常出现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交叉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8条:

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规则描述】根据《建筑法》及其相关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因此,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发包给个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非法、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9条: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规则描述】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其中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是一种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民法典》第563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主要债务的履行,关系债权人最重要的权利的实现,关系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的实现。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而言,承包人在合同的主要债务为及时完成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其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发包人该项解除权的行使,应限于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前提下。该裁判规则确立的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在保护守约方的同时,防止合同被随意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实际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60条: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规则描述】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止,未履行的部分不必履行,既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终止原因。为了鼓励合同交易、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主要义务之一即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故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应可以请求解除施工合同。发包人行使该合同解除权的实质条件有: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有效是施工合同解除的前提条件;合同对完工期限应具有明确约定;未在合同期限内完工系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并非由于发包人原因、第三方原因或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承包人在发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程序条件则为: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工后,发包人必须履行催告义务,该项催告义务的时间节点,必须是在承包人已经逾期完工之后,对于催告的方式则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分册。


延伸阅读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

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支持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2020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对此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的智慧数据中台,完善类案智能化推送和审判支持系统,加强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和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建设,为审判人员办案提供裁判规则和参考案例”。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致力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推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7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检索和裁判规则研究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分会的研究力量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国家部委与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这些研究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构成了专项研究力量的主体。与此同时,为体现法为公器,应当为全社会所认识,并利用优秀的社会专业人士贡献智力力量,专项研究中也有律师、企业法务参加,为专项研究提供经验与智慧,并参与和见证法律适用的过程。以上研究力量按照专业特长组成若干研究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坚持同行同专业同平台研究的基本原则。

专项研究团队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增加裁判信心,提高裁判公信;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提供给使用者参考。从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看,此项工作能够帮助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同类案件中便捷找到裁判思路清晰、裁判法理透彻的好判决(即例案),帮助法官直接参考从这些好判决中提炼、固化的裁判规则。如此,方能帮助法官在繁忙工作中实现类案类判。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正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专项研究的成果体现为电子数据和出版物(每年视法律适用的发展增减),内容庞大,需要大量优秀专业人力长期投入。有关法院裁判案件与裁判内容检索的人工智能并不复杂,算法也比较简单,关键在于“人工”,在于要组织投入大量优秀的“人工”建设优质的检索内容。专项研究团队中的专家学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智力投入到“人工”建设优质内容的工作中,不仅仅需要为统一我国法律适用、提升裁判公信力作出贡献的情怀,还需要强烈的历史感、责任感,具备科学的体系思维和强大的理性能力。此次专项研究持续得越久,越能向社会传达更加成熟的司法理性,社会也越能感受到蕴含在优质司法中的理性力量。

本系列丛书出版总计划为30分册,目前已出版《票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保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二)》《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二)》《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人格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等分册,其他分册将陆续出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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