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全文怎么写)

马某某于1993年9月到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处安装完井大队工作,1998年12月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处安装完井大队改制为维科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16日,马某某在维科公司工作时受伤。2008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08)克劳工伤认(38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确认马某某为因工受伤。2010年2月4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马某某伤残九级。2020年4月27日,马某某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报告”,内容为:“维科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由于我个人原因,经过慎重考虑后,我决定自愿向维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望公司领导给予批准为盼。”当日,马某某与维科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维科公司向马某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02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全文怎么写)"

2020年4月28日,马某某在《维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审批表》中签字,维科公司同意并盖章,当日,马某某与维科公司在油城公证处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事项进行公证。2022年3月18日,马某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科公司向马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135元。2022年4月15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字(2022)110号仲裁裁决书,认为马某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裁决驳回了马某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马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维科公司向马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2,13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某于2022年3月18日提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20年4月27日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4月28日双方又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事项进行了公证。维科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马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维科公司一直未向马某某支付,马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马某某应当在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主张自己的权利,但马某某于2022年3月18日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或者在时效期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的事实存在,马某某要求维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仲裁请求确已超过仲裁时效期。

02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全文怎么写)"

一审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维科公司是否应当向马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需支付,马某某于2022年3月18日提起仲裁是否已经过仲裁时效。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之规定,本案中,马某某在维科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在马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维科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4月28日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进行了公证。维科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马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并未支付,马某某应当于合同解除之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于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间向维科公司主张权利。但马某某于2022年3月18日才向仲裁委申请主张权利,其无相关证据证明在时效期间内向维科公司或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维科公司亦未同意履行义务,也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期间未出现中断或中止的情况,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马某某主张权利时仲裁时效期间已届满,维科公司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02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全文怎么写)"

最后,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使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对于劳动者因工致残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在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者按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救济,避免出现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胜诉权的情形。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5月20日 11:06:47
下一篇 2023年5月20日 11:08:5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