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和联系)

一、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和联系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都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两者都是极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这两种犯罪行为也都可能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造成侵害,也都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这两种罪名存在诸多联系。比如同样是拿刀砍人,他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构成故意伤害呢?

有人说,把人杀死了就构成故意杀人,没有把人杀死,就构成故意伤害,是不是这样呢?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和联系)

例如张三和李四有仇,张三恨透了李四,决意买一把刀要把李四杀死,于是持刀朝李四胸前要害部位猛刺一刀后逃走。但李四命大,这一刀偏离了心脏部位,经医生及时抢救,李四大难不死,难道张三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又例如王五和赵六有仇,但是王五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王五只是想教训一下赵六,于是买了一把刀,朝赵六的四肢猛砍数刀后逃离。赵六因为未及时送到医院,后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是不是因为赵六死了,王五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从上面两个事例来看,张三明显更像故意杀人罪,王五明显不想杀死对方。如果以被害人是否死亡的标准判断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明显不合适?

刑法条文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是如何界定和描述的呢?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的原文,也只是抽象叙述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什么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描述。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和联系)

二、如何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

能否按照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字面含义来界定二者之间的内涵,区分两者的外延呢?

按照字面含义,这两个罪名当中都有故意二字,他们的内涵和外延应该一致。应该区分的是什么是杀人行为、什么是伤害行为。

杀人行为,是指使用某种手段或者方法,使他人非正常死亡的行为。伤害行为,就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但伤害达到到一定程度也可能剥夺他人的生命。

其实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最主要的是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如果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故意是要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或者通过实施行为然后放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结果的发生,那么这种行为就应该是故意杀人。

如果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内心的主观故意不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也不放任剥夺他人生命这种结果的发生,就不应该是故意杀人。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即使被害人已经死亡,但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的主观故意,也不成立故意杀人,如果构成故意伤害,仅仅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和联系)

也就是说说,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不能只看行为造成的后果,也不能仅仅只看行为的表象,而应该透过表象,看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内心真实想法。

但俗语云“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我们怎么能够“看清行为人内心真实想法”,又如何判断行为是故意杀人抑或是故意伤害呢?

对于法律而言,你的内心想法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你的行为。而行为既受内心的支配,反过来,又可以通过行为推断出你的主观故意。

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的行为来推断你的内心想法。从而判断内心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还是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所谓事前维度,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前,通过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预谋、筹划等先前行为判断行为人的内心想法是什么?

从“动机”进行判断的话,如果行为人与犯罪对象的矛盾很深,或者行为人自己流露出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动机,我们就有理由判断是故意杀人。

如果行为人与犯罪对象矛盾较为一般,按照一般经验法则,不足以引起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可能就是故意伤害行为。

犯罪目的是犯罪要积极追寻的效果。它既可以由行为人表述,又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准备行为和实行行为进行印证。如,行为人因与被害人有矛盾,于是行为人多次向他人流露要杀死被害人,或者行为过程中“叫嚷”要致被害人与死地,或者行为发生后“自供”就是要致被害人于死地。

犯罪预谋、筹划,如果是有多人的预谋、筹划,那么预谋和筹划的内心想法很容易通过语言和行动表示出来。如两人相约杀死对方,或者筹划如何杀死对方。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都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犯罪,而且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当中有好多都是突发的犯罪,或者激情犯罪,这类犯罪发生的比较突然,没有先前的预备和筹划过程,那么行为的内心想法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来反映。

首先,通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工具判断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以投毒杀人为例,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对被害人投放的是足以致人死亡的毒药,那么就用该判断行为人内心的想法就是故意杀人;如果行为人认为投放的不是能够致命的毒药,只是致人不能说话的哑药,就应该可以判断是故意伤害的故意。

另外以工具进行判断时,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不能仅仅依照行为的后果。例如投毒杀人中,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通过投放老鼠药杀人,但因老鼠药是假的,即使没有杀死被害人,仅仅造成被害人死亡中毒,仍然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二、按照行为人打击部位推断行为人的内心想法。例如文首两则例子中,张三、王五同样是持刀伤人,张三持刀朝李四心脏部位刺去,这种伤人性命行为,即使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也可能推断行为人是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王五虽然砍赵六数刀,但因都是四肢等非要害部位,即使造成赵六死亡,一般也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和联系)

第三、以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打击强度推断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故意。例如同样是拳打脚踢,如果是多人、长时间、高强度的拳打脚踢,按照经验法则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那么就应该推断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而一般的拳打脚踢行为,即使因为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仍然应推断是故意伤害的故意。

第四、以是否明知打击对象、打击手段等的特殊性推断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故意。例如在明知被害人有严重心脏病的情况下,即使对病人实施一般的殴打,造成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死亡;明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而故意将其遗弃在深山老林中,造成未成年人死亡,二者均可推断行为人内心中存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

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也能够体现行为人的内心想法,从而推断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或是过意伤害的故意。

第一、通过行为人是否放弃了对被害人的救治义务,或者是否迅速逃离了现场,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当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得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即使先前行为表现出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但后续不作为会危及被害人的生命时,凭借后续行为,可以概括推断整个行为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例如在用刀砍伤被害人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用刀砍伤了被害人的动脉,在明知被害人大量出血的情况下,仍然不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反而逃离现场,就不能再以行为人伤害的是非要害部位,而推断行为人仅仅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又例如在深山老林等偏僻处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因对被害人进行了伤害行为,导致行为人行动不便或者昏厥,如果根据正常经验法则,行为人将被害人遗弃在偏僻处,会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就应该推断行为人心中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第二、行为人的积极施救行为,可以推断行为人排斥被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在打架斗殴等伤害过程中,被害人出现伤势较重时,行为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治疗,或者自行急救,即使被害人因为救治不及时出现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的积极施救行为可以说明,行为人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行为人的殴打等行为仅仅具有伤害的故意。例如行为人持刀刺中了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后,行为人表现出了惊恐,并对被害人积极施救,且综合证据显示被害人非故意刺中被害人要害部位,就不能仅凭伤害要害部位就推断行为人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但是,行为人的积极施救行为并不能一定排斥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而要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主观故意变化的问题。如行为人先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事后后悔,并补救。那么故意杀人的行为就已经既遂,不能因转化后的主观故意否定故意杀人的既遂。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和联系)

三、辩别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行为的价值和意义

按照刑法232条和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都可能判处死刑,那么严格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意义是什么呢?

辨别的核心价值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的处刑更为严重。就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进行对比,虽然二者都可以判处死刑,但是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罚适用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将犯罪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那么选择适用的刑罚应该是从高到低依次选择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如果定性为故意杀人,首选刑罚档次是死刑,然后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再决定是否降档量刑。

而如果定性为故意伤害,首选的量刑档次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然后再按照量刑情节是否升级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档次,故意杀人的量刑幅度明显重于故意伤害,在人们的印象中,故意杀人即是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外在表现方式上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抑或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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