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养犬管理条例再征意见 养犬不登记最高罚2000元)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养犬管理条例再征意见 养犬不登记最高罚2000元)

文明养犬受社会关注。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忧子摄(资料图片)

大洋网讯 养犬不登记最高罚款2000元、遛狗不牵绳最高罚款200元、严格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餐厅风景区儿童公园等场所禁止犬只进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一审,拟于2020年5月下旬进行二审。为广泛听取民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经修改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警方为养犬主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养犬免疫、登记、监督、管理信息互联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物业管理区域内住户的养犬情况。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对举报、投诉违法养犬行为较多的住宅小区、公共场所以及犬只经营场所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此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对犬只使用电梯、楼梯等养犬行为规范及违反规范的责任作出约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养犬人逾期不依法自行处置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危险犬,违反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依法处置,对单位并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严格管理区内的犬只应当植入或者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如果养犬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拒绝为犬只植入或安装电子身份标识的,执业兽医不得提供犬只诊疗服务,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以及紧急救治的除外。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盲人饲养导盲犬只、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扶助犬只的,免缴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只的,从犬只绝育的下年起免缴两年养犬管理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户外活动主动避让行人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虐待或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没收遗弃的犬只并送犬只留验所,撤销养犬登记,收回犬牌。

在严格管理区内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为犬只佩戴犬牌;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搭乘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餐厅、风景区、儿童公园等禁止犬只进入

对于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征求意见稿》作了详细规定。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以及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外,七种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包括: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和食品商店;

(五)出租汽车、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运功能的车站、机场、码头;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

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 犬主先垫付医疗费用

如果犬只伤害他人,《征求意见稿》明确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犬伤处置门诊进行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可以扣押伤人犬只,并送到犬只留验场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设置坟墓埋葬犬只尸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申请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到期未办理续期登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养犬人逾期不办理初始登记或者续期登记,也不依法自行处置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

如养犬人违反本条例,三年内被行政处罚累计达三次,将被没收犬只、撤销养犬登记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提交意见和建议方式

请于2020年4月20日(星期一)前以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和评论。

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gzrdfgwbgs@gz.gov.com

微博地址:http://t.qq.com/gzrd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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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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