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改革发展五项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源头防范,坚持系统治理。
3、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4、五到位:明确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并对生产经营全过程实行安全责任追溯。
5、双报告: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 ”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
6、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7、《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应急演练、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定期在校园广播等宣传阵地刊播安全教育内容,在教室、餐厅等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专栏。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标准 |
法的分类 |
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 |
国内法和国际法 |
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法的意识形态 |
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 |
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适用范围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规定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二、法的形式及其制定主体
法律形式 |
名称特征 |
制定主体 |
宪法 |
宪法 |
全国人大 |
法律 |
XX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行政法规 |
XX条例,XX特别规定 |
国务院 |
部门规章 |
XX规定、办法、细则 |
国务院各部、委 |
地方性法规(自治/单行条例) |
XX地XX条例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地方政府规章 |
XX地XX规定、办法、细则 |
地方人民政府 |
三、法的效力层级
①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⑥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法律效力层级
四、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分类标准 |
分类 |
举例 |
层级和效力位阶 |
上位法与下位法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同一层级法的适用范围 |
一般法与特别法 |
《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 |
法的内容、适用范围和 具体规范 |
综合性法和单行法 |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五、法的冲突
【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横向冲突】按下表。
法的冲突:【横向冲突】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订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订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 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备案、复审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 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记忆方法:行标须备案、强标须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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