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学习法律(法律认可的房屋侵权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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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条文释义】

《民法典》本条规定的是“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即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含义,侵权行为主体须二人以上,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数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如果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能够确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难以确认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的,各侵权行为人应平均承担责任。

【新旧法对比】

《民法典》(2021.01.01)

《民法总则》(2017.10.01)

《侵权责任法》(2010.07.01)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分别侵权作出规定,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类似规定。《民法典》在本条中对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的按份责任的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本条关于“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规定,具有五个特点:一是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二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三是造成同一损害,四是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五是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仍然是最基本的条件,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即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三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是否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并据此承担按份责任。根据《民法典》本条之规定,一旦满足本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数个侵权行为人将根据在同一损害中的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实务问题】

关于《民法典》本条规定的“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实务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李四驾驶二轮摩托车于某日行至某段公路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倒地(驾驶人王某逃逸),此时适逢张某驾驶的中型货车行驶至此,李四被货车右后轮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逃逸的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四和张某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四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与逃逸的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二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前后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导致李四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行为对李四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原因力,但相互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均为过失而非故意,属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类型,故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者数行为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对逃逸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属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类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者数行为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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