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独家代理(独家代理的优缺点)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蒋举 洪雪)很多小区门口都有中介业务员的身影,买菜遛弯的大爷大妈们也经常被一番“热情”所打动:“您想卖房子就独家委托给我,您就在家等着收钱吧,什么都不用管!”

房山区的李阿姨就中招了,险些丢了十几万,还是房山法院的审判员火眼金睛,识破了中介合同中的蹊跷,给老太太挽回了损失。

什么是独家代理(独家代理的优缺点)

开心果房地产 摄/记者 蒋举

中介找上门 “独家代理“”很省心

李阿姨今年70多了,在北京房山区住了很多年,原来住在一套老房子里,后来年纪大了,想搬走和女儿一起住,现在的房子就空了下来。她想把这房子卖了,手里有活钱,还能给女儿们在经济上帮点忙。

2016年5月的一天,就在家门口儿一家叫“开心果”的房地产中介门脸,李阿姨被一个叫王杰的业务员说服了——“独家代理”,不用老太太自己办任何琐碎事儿,直接就在家等着拿钱。李阿姨与王杰这闺女说好了,少于120万不卖,其他都不管,在家等着所有事办妥。

李阿姨在王杰的引导下在很多表格和白纸上签字、按了手印,老太太也不太懂都是什么,反正想人家不会骗我,另外,少于120万不卖这个内容李阿姨是看清楚了,心想也出不了大事。不过李阿姨最后还是定下了一个时间,你帮我卖,也不能永远等你,就定死了三个月吧,过了三个月没卖,我自己找人卖。

也许2016年房子是不好卖,三个月过去了,没见中介的王杰给自己送钱来,更没有要求签约的人。约定的日子过了的第一天,李阿姨给她打了个电话,王杰没说有人买,更没说给阿姨送钱来。李老太太想,开心果这事儿吹了。

不过,李阿姨自己找的人,却很快就把房子卖掉了,还多卖了5万。谁说房子不好卖啊,可能是王杰这闺女太老实了,不适合做生意,她还替她惋惜。

莫名被告 原告开庭说的都是“没影的事儿”

就在李阿姨拿了钱跟女儿们共享天伦的时候,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到了,一个姓张的老爷子将李阿姨告上法庭。

张老爷子是房山区某学校的退休教师,德高望重,当年82岁了。他拿出一份有李阿姨签字的《房屋定购协议》,说被告违约,房子卖给了别人,要求解除与李老太签订的《房屋定购协议》,并要求赔偿其24万元违约金。案件审理中,张老还申请将开心果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第三人。

庭审过程中,张老爷子没有到庭,由律师代理诉讼;而开心果房地产经纪公司,应诉的工作人员就是跟李阿姨“独家代理”的王杰。

“我不认识张老啊,我什么时候跟他签订什么合同了!”李阿姨大呼误会。

老太太这个时候才意识到,表面看起来中介跟自己一起被告了,但实际上完全站在原告老张的角度上说话,王杰在法庭上一直强调,张老与李老太的《房屋订购协议》,是在中介公司办公室签订的,双方都到场了,并且张老还给3万元定金,李阿姨没收,在自己处保存。“没影的事儿啊,故事都是编的”李阿姨这才发现,前面的“独家代理”其实就是个圈套。

法庭调查

案有蹊跷 买房人没购房资格 也难贷款

李阿姨的代理人戴会生律师提出,双方从来没有签订过《房屋定购协议》,也没有真正进行过房屋交易,既没给定金也没给房价款,作为买房人的张先生从来也没现场看房,更没进行过房屋交接,更有甚者,至今张先生也没有购房资格,年逾八旬更不可能贷款等等。上述现象完全不符合一般购房的基本特征,戴律师认为原告提起的是一起虚假诉讼,目的是侵害李阿姨的权益。

主审法官多次要求张老爷子到庭参加庭审,原告代理人一方面强调,老爷子虽然年事已高,但思维敏捷身体健康,一方面张先生坚持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数额巨大,但没有看房过程;《房屋定购协议》有约定不清且有相互矛盾之处;协议没有实际履行,未进行房源核验、未支付定金、购房人资格也未确定;房屋从未交付仍由李阿姨实际使用;原告拒不到庭回答必须说明的问题;庭审结束时也不提交购房能力证明。由此法院确认,张老爷子并没有实际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往判决

买房人和中介是老搭档

负责此案的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秦法官,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的时候表示,之所以果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除了庭审中表现的“没有真实的购房意思表示”、原告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以外,法院还在法律文书系统,查阅到原告张老爷子和王杰以前曾经多次起诉和被诉,而他们俩都是买房、卖房的参与者,不仅房山法院受理过,北京其他法院也受理过。

“这是我们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房山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虽然没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也给法官判案提供了佐证”。戴律师认为,王杰作为中介业务员,屡次被告或者告别人尚可理解,但每次房屋买卖纠纷都有张老爷子的参与,我们只能推断他们是合作者。

在主审法官和戴律师提示下,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在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抽取了几份生效判决和裁定:(2015)大民初字第5410号判决书、(2015)大民初字第5652号裁定书,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2013)房民初字第00083号裁定,是房山区法院的裁判文书。上述抽取的几份裁判文书,张老先生和中介业务员王杰均是不同房屋买卖过程中的参与者,共同之处都是王杰与卖房人签订了“独家代理”等类似委托代理协议,而张老先生还都“不厌其烦”地担任的角色。不过从以前的判决中来看,王杰曾经的工作单位是一个叫“开心园”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而李阿姨一案,王杰是“开心果”的店长。

法官提醒

卖房签“独家代理”协议 小心合同陷阱

李阿姨的诉讼代理人、北京缘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戴会生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提醒市民注意“独家代理”合同陷阱。

戴律师介绍,不提诉讼,单说李阿姨跟中介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一些老年市民看似省事了很多,其实可能面临巨大风险。

第一,委托中介卖房,切忌签订一大堆自己不了解的空白页面,李阿姨就是这样,不仅签了字还按了手印,谁知道将来不法中介会拿这些东西干什么?你在他们面前暴露了软肋,恰恰他们就会攻击你的软肋。

第二,协议当中签订了完全不合理的内容,也就是无条件听从中介业务员的安排,她说卖给谁就是卖给谁了,收定金、收房款和看房、收房都“独家代理”,你想不卖都不行,这就可能任人摆布,中介跟谁合伙都能最大程度侵害卖房者的利益。

第三,这种协议,中介进退自由,随时可以找别人起诉你,声称你的房子已经卖了。房价跌了,他不理你,不受一点损失;房价涨了,她说他早就找人卖了,补签一个《房屋订购协议》,你都没法证明她什么时候替你签字的;如果你找别人把房子卖了,她就诉你违约,按合同你该支付20%的违约金。李老太太当被告差点丢了二十多万就是这种情况,好在约定了“独家代理”期限只有3个月。

第四,如果违约金要不到,至少可以要双倍返还定金,张老先生说交了3万元定金,当然也可以5万什么的,这也不是个小数字。

房山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要注意审查、核实中介公司的房屋经营资质、规模和信誉度。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对中介公司资质进行查询,也可以查看网络上的评价,亲自到中介公司询问,对比多家中介公司后选择最为合适、优质的公司。认真阅读居间合同的条款,特别注意“全权委托”“可以代替卖房者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等条款。个别中介公司看中卖房人怕麻烦或者自身工作繁忙遂提议全权委托,但是全权委托的意义重大,极可能陷入中介公司设计的陷阱,莫名产生巨大的损失。

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 维持原判

针对房山法院的一审判决,张老爷子和开心果经纪公司提出了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庭审中,张老爷子终于出庭了,并且拿出了一份收据,说是李阿姨签字的收条,收条表示张老爷子给了李阿姨3万元定金,上诉人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支付违约金24万元。而开心果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李阿姨支付中介费2.64万元。两个上诉人互相同意对方的意见,并互相作证。

对于二审中张老爷子第一次出庭、出具新证据“收条”证明定金已经被李阿姨收取,法院慎重细致地进行了调查。

先说“收条”。经法庭调查,该收条以一张纸的下半部,上半部被撕掉,文字均为手写,开心果王杰称收条是真的,确实是张老爷子交了3万元。而李阿姨却说根本不知道这回事儿,自己从来也没见过这三捆人民币,对于那张纸的来源,代理人戴律师认为,当初与中介签订“独家代理”售房协议,很多空白纸或者表格的下面都有李阿姨签字,这收条很可能是在李阿姨不知情的前提下,对方合伙伪造的。

二审法院认为,在房山法院一审的时候,你说没开收据,二审又提供了李阿姨签字的收条,前后矛盾,并且收条有涂改痕迹、上把部分被撕掉,所以法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房屋订购协议》不生效,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张老爷子上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也不予支持。关于开心果要求李阿姨支付中介费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不是本案审理内容,不做裁判内容。(部分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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