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牌在设置之初,要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前后,要对户外广告牌进行“体检”。日前,《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布,并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依法将设置规划、详细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详细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检查,对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面板及围护、构架防腐、电气照明及防雷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修复。

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达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当予以拆除。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户外广告的保养、维修、安全检查等日常管理责任,应当制定灾害性天气应急预案。在大风、大雪、雷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以及发生后,应当对户外广告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公益户外广告不得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鼓励设置人在户外广告闲置期间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并符合公益广告设置要求。

辽沈晚报记者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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