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文(浔阳区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政策解答系列之三)

计划生育政策解答

——流动人口

1、何为流动人口?

答: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2、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答: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携带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办理《婚育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程序有哪些?

答:1.已婚育龄妇女的办证程序: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级审核盖章-乡镇技术服务中心康检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乡镇审核盖章-签订计生合同-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未婚女性办证程序: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级审核盖章-乡镇审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那些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

答:一直以来,浔阳区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行全程“零收费”即:(1)免费获得宣传资料,获得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及咨询服务。(2)免费放(取)宫内节育器及术后随访。(3)免费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术后随访。(4)免费生殖健康和孕环情B超检查。(5)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2009年以来,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0-6岁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爱心保险。2011年以来,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5、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如何征收?

答: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6、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有哪些应尽的义务?

答:(1)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地前要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要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2)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他们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3)按时寄回现居住地各级的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4月18日 11:12:52
下一篇 2023年4月18日 11:14:4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