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索赔函范文(新疆物流公司索赔25万元,保险公司称司机无资格证免责,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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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司机没有资格证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没有驾照,有交强险保险公司也是免责的。从业资格证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司机要额外取得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有资格证从事公路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才是合法的行为,没有资格证从事客货运输是不合法的。既然机动车投了交强险,或者货物运输险,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就是了,与司机的从业资格证有什么关系?#法律人举案普法#

物流索赔函范文(新疆物流公司索赔25万元,保险公司称司机无资格证免责,法院判)

新疆吐鲁番最近发生的一起事件让人很意外,当地一家物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运输车辆投了交强险,同时为车上物品投了商业保险。驾驶员在行驶途中车辆发生自燃造成损失,物流公司根据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损失,保险公司称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不予理赔,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物流公司25万元,二审法院终审却驳回了物流公司的赔偿请求。为什么物流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综合险还无法获取保险赔偿金呢?

2020年7月20日,新疆吐鲁番市某太物流有限公司为公司的营运车辆XMC号,向人保财险吐鲁番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各1份。车辆由驾驶员李某某驾驶。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31865、PDAA18549、机动车损失保额为250,000元。

2020年5月20日,李某某驾驶车牌号XMC车辆由至托克逊离吐鲁番12公里处自燃发生火灾,当地消防部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涉案车辆起火点为车辆副驾驶室位置前挡风玻璃下方工作台处,起火原因为车辆电路系统故障自燃引发火灾,造成损失96,000元”。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公司经网上查询及向有关办证机关去函查询均未查询到驾驶员李某某的从业资格证的相关信息。

2021年6月4日,人保财险公司以某太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某无从业资格证为由拒赔。某太物流公司认为其车辆至今一直由李某某驾驶的,保险也一直是在人保财险公司处购买的,在投保期间人保财险公司没有告知我公司驾驶员必须要有从业资格证,人保财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应根据保险单约定进行理赔。为此某太物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人保财险公司赔偿250,000元车款。

物流索赔函范文(新疆物流公司索赔25万元,保险公司称司机无资格证免责,法院判)

法院认为,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运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人保财险公司认为某太物流公司驾驶员李某某无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拒赔,某太物流公司认为人保财险公司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应当赔偿。

人保财险公司对该条文虽采取加黑加租字体,但该保险条款中关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表述并不明确,人保财险公司在明知道承保车辆为营运性机动车的情况下,并未明确要求驾驶人员必须取得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书,不能认定已就驾驶人员必须取得“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一次性赔付吐鲁番市某太物流有限公司车损款250,000元。

人保财险公司坚持主张物流公司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免于赔偿责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一审法院无限降低投保人的理解能力,并无限放大保险人的告知义务的行为有失公平。某太物流公司是与人保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合法投保人,其名下的车辆由谁驾驶人保财险公司无法控制或监督,某太物流公司将车辆分配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且未向人保财险公司告知,存在故意隐瞒其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某太物流公司辩称,驾驶员李某某有无从业资格证并非保险人拒绝保险理赔的理由。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其次,保险人就无从业资格证是其免责条款,未告知投保人,且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告知的证据。李某某有驾驶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物流索赔函范文(新疆物流公司索赔25万元,保险公司称司机无资格证免责,法院判)

二审法院认为:对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的驾驶人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资格,其目的也是为了交通运输的安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货运车辆。作为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合同免责内容的“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用词清晰明白,不存在理解歧义。保险合同虽是格式合同,但其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订立。免责条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2022年12月16日,新疆吐鲁番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人保财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吐鲁番市某太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表面上看车辆事故的发生是副驾驶位置的电路短路起火引发的火灾,当时围观群众帮助扑灭了火灾并向消防报警,车辆自燃似乎与驾驶员的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有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都无法阻止车辆自燃。也就是说车辆自燃不是驾驶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了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否则就是违法驾驶面临行政处罚。另外的含义是如果是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在每天开车之前对车辆做严格细致的检查,也许就能避免线路短路起火引发自燃。

之所以规定道路运输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是为了提高客货运输的安全性,避免发生大的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不一定都造成交通事故,但是,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非常高。同样,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客货运输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有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发生投保车辆安全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这起案件中,物流公司虽然为营运车辆投了交强险,商业综合性。但是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却携带了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这说明物流公司和驾驶员明知道没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违法禁止行为,就像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人员知道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一样,在此要求保险公司为违法行为买单似乎有些强人所难了。当然,这起事故是由车辆自燃造成的,一些人感觉到驾驶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保险公司不赔好像说不过去,但是,驾驶员违法行为是事实,这能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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