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全文(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生活中有很多的事情都是涉及到行政强制的,国家在这方面是做出了很多的规定的,其中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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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

居高团队律师解答: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二,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行政强制法全文(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

居高团队律师解析: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为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相对人履行的义务。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要求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居高团队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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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全文(哪些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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