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有什么区别(“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你分得清吗)

案例今年1月16日14时许,在嘉峪关市某景区北门内,景区工作人员赵某出于工作职责劝阻骑自行车入园的游客姜某时,二人发生争执,引发相互殴打,被景区工作人员李某拉开,赵某返回景区值班室。姜某对李某进行追打,李某也返回值班室。后姜某追至景区值班室内,持椅子砸赵某一下,砸第二下时,赵某持不锈钢钢管将姜某右手打伤,双方停止。同年2月15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害人姜某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已经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赵某为保护自己免受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姜某轻伤,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从去年的“昆山于海明案”,到今年的“赵宇案”“涞源反杀案”,诸多“制止不法侵害”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激烈的争辩。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到底该如何区别?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从法律的角度给我们分析解答。

记者: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

姜律师:《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记者:正当防卫不用负刑事责任,那需要负民事责任吗?

姜律师:也是不用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正当防卫”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姜律师: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一般有五个,即防卫目的、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其中,只要具备前四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防卫性质,而防卫限度是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关键。

记者:“防卫过当”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姜律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要存在结果过当,即发生重大损害结果;其次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一点没有客观评价标准,只能按照正常理性人的认知进行理解,实践中,至少会要求防卫者对重大损害存在过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防卫者还需要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限度在哪里?

姜律师:举个例子,遇到小偷正在偷盗你的东西,被你发现了,打跑小偷拿回自己的东西,这是正当防卫,如果小偷已经没有了抵抗能力,你还在继续打他,就超过必要限度了。一般认为,防卫行为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不能认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

记者:哪些情形不属于正当防卫?

姜律师:打架斗殴,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止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姜律师提醒,正当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公权力难以及时介入情形下的私人救济权,一定要把握好“度”,不要出于义愤而丧失冷静判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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