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婚现役军人同居有什么后果(婚内和现役军人同居)

昨天,写了一篇无罪坐牢能拿20万赔偿的文章,想不到点击量还不错,因此,今天袁Sir继续讲讲跟坐牢有关的法律知识。今天我们来对可能会坐牢的“同居”行为进行盘点。

与已婚现役军人同居有什么后果(婚内和现役军人同居)

“非法同居”这个名词想必很多上了年纪的网友都很熟悉,以前出去外面住宿,如果两口子一起住一间房,还得带好结婚证,以备随时的查验。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到的“非法同居”,指的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这个法律文件已经失效。所以现行阶段,就算不是夫妻,男女双方在不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同居都是合法的,毕竟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同居行为都是合法,袁Sir整理了以下4种违法要坐牢的同居行为。

一、与14周岁以下的女孩同居

《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一律为强奸罪。不管这名女孩是自愿还是不自愿所以,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同居,且发生了性行为,这种人就会被以强奸罪进行从重处罚。当然这条律主要是为了保障女性权益,所以如果是女的跟不满14周岁的男孩同居,发生性行为,是不能被定为强奸罪的,但是在实践当中,也容易被定为猥亵罪。也是要坐牢的,只是没有强奸罪判的那么重罢了。

《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与已婚现役军人同居有什么后果(婚内和现役军人同居)

二、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14-16周岁的女生同居

前面是14周岁以下,现在犯罪对象变成了14周岁-16周岁的女生,且犯罪人是这名女生的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法条比较拗口,对于犯罪的条件都做了限制,但是注意这个法条里面只要是发生了性关系,就需要坐牢。跟上一条一样,哪怕女生是自愿的也不行。当然如果是被迫的,那么就要以强奸罪定罪了。

刑法第236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与军人家属同居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只要满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就可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同居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同”,同吃、同住、同性生活,并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如果仅仅是开房生活两天、一夜情这种情况都不具有持续性,不属于同居的情形。现役军人为了保卫祖国,远离家庭与家人聚少离多,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属的感情。

《刑法》第259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已婚现役军人同居有什么后果(婚内和现役军人同居)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很多人说,我们仅仅是同居,又没结婚,怎么会 犯重婚罪呢?这其实是片面解读的。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认定一般有三种类型:

(一)已婚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这种是明显的重婚,很好理解,一般是犯罪人利用各个省份婚姻登记系统不互通或者借用他人身份来进行登记造成,妥妥的送人头,在此不赘述。

(二)已婚的情况下,与他人未登记,但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这其实指的是与第三人形成了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此产生的被法院认可的人身关系。虽然,我国早就在1994年就废除了事实婚姻一说,认定婚姻关系只看有没有领证。但是在刑法追究体系当中,我国依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袁Sir认为,法律保护的是我们的婚姻安全观,如果让一些人随意的钻空子破坏我们的“一夫一妻制”,又得不到法律制裁,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事实婚姻”并无不妥。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未婚的情况下,明知他人已婚,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

这点是与第二点一模一样的。重婚罪并不是仅处罚那个重婚的人,其对象如果明知道对方已婚,还选择与其同居,也是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重婚罪进行处罚的。

与已婚现役军人同居有什么后果(婚内和现役军人同居)

总之,袁SIR再次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傻傻地以为“同居”很常见,也不用负什么责任,当同居行为属于以上四种情况时,性质就严重了!千万要注意!!!

我是袁Sir,每日坚持码字,只为分享我的法律知识,大家如有其他观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如有法律疑问,可以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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