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是试用期的期限长短要合法。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包含三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包含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4.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包含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是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要合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三是试用期约定形式要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内才能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四是试用期约定次数要合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劳动者A在甲单位工作1年后辞职了,辞职几个月以后又回甲单位工作的,此时单位不能再和劳动者A约定试用期了。

试用期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下列情况不能约定试用期:

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自2018年3月10号生效,至合作项目完成时终止)。

二是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自2018年3月10号生效,至2018年5月10号时终止)。

三是非全日制用工(指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比如常见的兼职人员)。

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典型案例】

一、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艾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月28日在被告某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物业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为税前8000元每月。2021年1月28日,被告无故将原告辞退,且没有提前3天向原告发出说明原因的书面的辞退告知书。自原告入职至被辞退,被告未给原告购买五险一金,未签订真实的劳动合同,也未及时支付工资与加班费。

二、原告艾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工资74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元旦加班费1103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5天的双倍工资666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8016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4008元;6、判令被告为原告按实际工资基数将2020年12月与2021年1月的五险一金的相应金额以现金形式补给原告,由原告自己缴纳(8000元×30%×2月=4800元)。

三、被告答辩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的第1项诉求,其余诉求均不认可;对于原告提交的微信群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有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原告在录音时没有取得对方同意,故对合法性有异议。

四、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法律事实为:原告艾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到被告某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物业经理。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并约定试用期每月税前工资为8000元,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

原告于2021年元旦在被告处加班3日,其中法定休假日1日及休息日2日。2021年1月28日,被告口头通知辞退原告,原告于当日离职。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缴存住房公积金。被告仅支付原告2020年12月4日至31日的工资7452元(其中2021年1月1日支付4000元,2021年1月29日支付3452元),且被告认可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8日的工资7465元。

2021年2月19日,原告向邵阳市北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1年2月23日,邵阳市北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他理由为由,向原告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的判决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自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及原告所主张工资标准的事实。原告主张2021年1月(1月1日至28日)的工资7465元,被告亦认可原告的该主张,故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元旦在被告处加班3日,其中法定休假日1日及休息日2日,故原告主张元旦加班费1103元,本院依法支持1103元(8000元÷31日×1日×3倍+8000元÷31日×2日×2倍≈1806元,依法可以支持1806元,但原告仅主张1103元,故本院支持11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被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被告与原告订立的口头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故试用期不成立,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原告主张支付2021年1月4日至2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6665元,本院依法支持6452元(8000元÷31日×25日≈645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原告主张赔偿金8016元及经济补偿4008元,本院依法支持赔偿金8000元(8000元÷半个月×2=8000元),对其主张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本案中,被告无故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因此,原告主张按实际工资基数将五险一金的相应金额以现金形式补给原告,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艾某某2021年1月工资7465元。

二、被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艾某某元旦加班费1103元。

三、被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艾某某双倍工资6452元。

四、被告邵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艾某某赔偿金8000元。

五、驳回原告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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