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视为双方同意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限制)

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视为双方同意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限制)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该条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理解认为劳动合同原条件,是指劳动合同的全部条件。但根据该条文的整体理解,这种观点并不成立。

一、劳动合同原条件不包括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的存续。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原条件,从该条文总体理解,并不包括合同期限。

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劳动合同原条件指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条件。这种观点体现为司法解释规定了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一方的劳动关系终止权利。很明显,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即使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被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也不能认为是原劳动合同条件的全盘适用。

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视为双方同意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限制)

从法律适用理解,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都仍按照已到期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到期劳动合同对这些事项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

但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法通过这种实际履行行为来认定双方的合意。若双方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有异议,则相关法律适用就不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原条件,而是成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只不过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罢了。

同时,认定适用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原规定,也不必然对劳动者有利。在些情况下,若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明确表示一致,则不能推定双方的履行默示同意合同期限原规定。

二、关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意味各方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视为各方同意以劳动合同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人单位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不能就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1年内,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视为双方同意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限制)

三、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条件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置了法定条件。在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不履行书面劳动合同义务,同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劳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在适用相关条款时,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尊重劳动者意愿的。可是根据双方合意的实际内容进行相关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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