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划分3和7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同的责任划分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序】朋友们,大家好。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都会给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一个划分。比如: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那么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不服怎么办?在各种责任划分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赔偿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3和7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同的责任划分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有规定,即: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服的,可以从接到《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3和7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同的责任划分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怎么赔偿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警划分责任为同等责任的,双方互相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由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责任划分为主次责任的,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3和7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同的责任划分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赔偿

1、负同等责任时

(1)、非机动车方其财产损失不超过2000元,人员的医疗费不超过1万元,由交强险医保范围内赔付。

(2)、非机动车方财产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双方各承担50%的费用,人伤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机动车方承担60%,非机动车方承担40%。

(3)、机动车方的维修费用双方各承担50%。

2、责任划分为主次责任时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3和7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同的责任划分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2)、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为百分之四十左右。

(3)、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3和7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同的责任划分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3、责任划分一方无责任时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3和7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同的责任划分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优者风险自担”原则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的原则。

我们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那就是行人或非机动车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机动车赔偿非机动车、行人的义务,没有机动车请求非机动车、行人赔偿机动车的权利。这就是“优者风险自担”原则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法律适用。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3和7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同的责任划分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赔偿是单一的,不是双向的,只规定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优先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损害。出于优先保护人身权的考虑,在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则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最终获得的赔偿尚不足以支付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这与生命健康无价的法律价值理念相悖,也不能让受到人身伤害的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获得充分救济,最终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和社会效果的缺失。所以依照优先保护人身权的原则,当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本身因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不能再赋予其向他人赔偿的义务。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3和7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同的责任划分情况下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存在强弱关系,高速运行的机动车具有较强的危险性,非机动车、行人所遭受人身危险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机动车一方,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行人肯定处于弱势的位置。若按责任比例确定赔偿份额,赔偿数额可能足以导致赔偿义务人倾家荡产。另外,机动车一方都有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最终都会得到救济。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赋予行人及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综上,张哥认为,由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多种多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充分衡量受害人与侵权人的利益,在充分保护人身权的基础上,灵活适用“优者风险自担”原则,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价值的统一,才是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最好办法。

参考文章: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怎样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能否请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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