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炒股如何定罪(挪用公款多少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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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人民检察院11月1日消息:近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勇军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前2019年7月26日,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潘勇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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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显示:潘勇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贵溪市东门街道办事处扶贫工作站副站长,住贵溪市。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贵溪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3月2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潘勇军任贵溪市彭湾乡老建移民办主任,负责扶贫、移民项目的申报和实施,以及扶贫、移民项目资金的管理。2015年3月后兼任贵溪市彭湾乡民政所所长,负责管理下属彭湾乡敬老院。期间,潘勇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移民扶贫、民政专项资金177182.24元,挪用扶贫、移民项目资金209305.58元进行营利活动,主要用于定期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炒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勇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移民扶贫、民政专项资金17.718224万元,情节严重;挪用移民扶贫、民政专项资金20.93055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勇军案发后退赃16.78822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勇军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潘勇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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