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什么意思(疑罪从无通俗解释)

疑罪从无什么意思(疑罪从无通俗解释)

大家都知道,“疑罪从无”这个词语一般用于在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大致的意思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所谓的“疑罪”,是指对涉案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够准确,或者是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都是疑罪。

如果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大家一看到“不起诉”三个字,肯定会想到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那么,疑罪从无真的只适用于检察院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疑罪从无不仅仅适用于检察机关,还适用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更适用于法院在审理审判阶段。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在刑事诉讼中,法院该如何审查证据,该如何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咱们还是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由以上《意见》的条款,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是最基本的要求。同时,还清晰的写到,法院有排除证据的权利,例如:.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大家可以明明白白的看到 《意见》规定的是多么详细,只要审判法官们能够严格按照《意见》审理审判案件,肯定不会发生冤假错案。

小结:任何一件案件的审判结果,都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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