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光靓研究·婚姻170: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光靓研究·婚姻家事编(170):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光靓研究”介绍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对已经发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说法”栏目进行改版,升级为“光靓研究”,并分为十个专业编,即“政府事务编”、“建设工程编”、“房地产编”、“公司及商事合同编”、“婚姻家事编”、“医疗卫生编”、“知识产权编”、“刑事辩护编”、“财产保险编”、“劳动争议编”。

光靓研究(170)

妻子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光靓研究·婚姻170: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生育权的规定

二、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三、相关案例:(2021)鲁1521民初1617号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皆享有生育权。但是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的配合,若一方不同意,是否会侵犯另一方的生育权呢?若妻子私自流产,丈夫起诉要求妻子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吗?本期光靓研究将为您解答。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生育权的规定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规定了生育权。2018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等也对于公民享有生育权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随着两性观念的转变,部分男性提出质疑,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剥夺了男性的生育权。其实,从本条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此条规定更多的赋予了女性生育自由、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的一种保护和特殊的人文关怀。何况在孕育、生产的过程中,女性从生理上就会比男性承担更多的风险和困难。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而不是否定了男性的生育权。”

妻子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光靓研究·婚姻170: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二、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因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的配合才能实现,因此二者可能会对于是否生育产生冲突。若妻子在怀孕后未经丈夫允许擅自流产,而丈夫特别想生育孩子的情况下,丈夫以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法院能否支持?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支持,因为生育权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平等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支持,因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丈夫不得强迫妻子违背其意愿进行生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按照上述规定,第二种意见是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的,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另外,笔者认为,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第二种观点也更为合适。因《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了女方生育权的最后支配权,女方可以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若因为此事影响双方的婚姻稳定,男方可以诉请解除婚姻关系,但这属于另一层面的法律问题,丈夫不得因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赔偿。

妻子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光靓研究·婚姻170: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三、相关案例:

(2021)鲁1521民初1617号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1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原告贾某通过转账方式给付被告王某彩礼66000元。后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双方未登记结婚、也未举行婚礼仪式。二人于2019年8月10日同居。2020年5月,被告擅自流产,并回到娘家居住。后双方分居。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支付精神损失费3万元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依据该规定,被告王某对彩礼66000元应予以返还,但其已经通过支付宝返还50000元,故应再返还彩礼款16000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女方生育与否的自由,女方对生育享有支配权。虽然双方对生育权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会对双方的婚姻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但丈夫并不能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妻子承担赔偿责任。

妻子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光靓研究·婚姻170: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作者:刘玉婷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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