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内容(在王政时代,罗马国王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国王与上诉权

涉及到刑事诉讼、罚款和体罚时,案件都要由国王来侦查和裁判,甚至罪犯是否有权上诉也要由国王来决定。瓦莱里法规定,除非军法从事,否则执政官必须允许被判死刑或体罚的犯人进行上诉,后来一条法律又增加了“罚重金”一罪,扩大了此项规定的范围。

当执政官以法官的身份而不是将军的身份出现时,其侍从会把斧钺置于一旁作为上诉权的象征,而之前,侍从们都是手持斧钺,表示其主人拥有刑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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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不允许犯人上诉,法律对他的惩罚也无非就是声名狼藉,按照当时的情况,也就是道德上有污点,其坏处无非就是此人作证的资格被取消。

同样,在法律上,旧的王权不可能削弱,改革后对于首脑们权力的限制,严格来讲,只在事实和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所以,执政官是在旧的王权框架内行事,他完全可能歪曲正义,但这不算犯罪,从而不会受到惩罚。

同样,民事诉讼方面也产生了相同趋势的限制。可能执政官刚就职时,他们自由裁判私人之间法律争端的权力就被剥夺了。

国王委任权的限制

刑事和民事诉讼改革与将职权交给副手或继任人的有关规定相联系。尽管国王拥有绝对自由去委任代理人,但他没有这么做的必要,执政官们移交权力的方式则截然不同。

如果最高法官离开都城,他必须指派一位副手来掌管司法这样的规定对于执政官也同样适用,但这个副手并不拥有同僚执政的权力,相反,任命副手的任务会落到最后一位离城的执政官身上。

但是执政官本人仍在都城时,他的委任权在设置这一职位时就遭到限制,他只能在某些规定的情况下行使这种权力,超过规定的范围则禁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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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言,整个司法体系就是根据这个原则组建的。执政官可以在重大案件中行使他的刑事裁判权,他把裁决结果呈交给公众,由公众来肯定或者否决。

就我们所知,他从来没有或者很快就不能行使这种权力了,或许只有在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诉诸公众时,他才可以进行刑事裁决。

最高长官理论上有最高司法权,但实际上都是通过代理人行使,虽然此人是由他来任命的。刑事诉讼过程这么安排,避免了最高长官和国家利益之间产生冲突。

这些代理人包括两位非常任的审判暴乱和叛国罪的法官以及两位常任的缉凶法官。其实在王权时期,国王派人代表他审理案件时其安排也大概类似,但是后来这个政体的常任职位以及行使权力的同僚原则,都是共和国所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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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这种安排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第一次和两个常任最高长官并列设置了两个助手,助手由各最高长官就职时指派,并和他同时离任。助手的职位和最高长官一样,也是按照常任的原则设置的,遵守同僚安排,任期也是一年。

这还不是后来的低级官吏制度,至少从共和国与官吏职位的联系这方面来说还不是,因为它的被委任长官不是来自于人民的选举,但有一点毫无疑问,后来的低级官吏制度发展形式虽然多样,但它们的起点都源于此。与此类似,最高长官裁判民事诉讼的权力也遭到限制,正如国王派副手审理私人案件的权力也移交给了执政官。

当他确定案件原被告的身份后,再派人按照自己的命令去处理此案件。这样,留给执政官的主要政务就是管理国库和国家档案库,但同时,至少是从很早开始,就会有常任助理和他们一起完成此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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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这些助理,比如财务官等,在办理案件时绝对听命于执行官,但是如果没有他们的帮助和参与,执政官就无法开展工作。

另一方面,如若没有上述规定,身在都城的首脑本人必须亲自处理事务,比如在案件审理之初,他无论如何都不能委托别人来代替自己。

作为国家的最高统帅,执政官仍然享有将自己全部或部分职责委托给别人的权力。对于移交民事权力和军事权力的不同规定解释了以下一些问题:为什么在罗马政府民事活动中,代理行政长官不可能存在?为什么非行政长官永远不可能代表纯粹的民事行政长官?另一方面,为什么军事代理长官会被排除在国家民事活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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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人提名

国王没有提名继任人的权力,临时执政者才有。从这方面看,执政官和后者的地位相似,然而,在罗马共和国政府内部,如若临时执政者没有行使此项权力,他仍和以前一样享有此项权力,其职位也仍然会持续下去,任期不会缩短。

不过,考虑到公民的利益,其提名权已遭到极大限制,他提名继任人时必须征得公民的赞同,也就是说,他只能提名公民爱戴的人。

毫无疑问,从某种意义上看,由于这种限制,最高执政长官的提名权已经大部分转移到了国家和公民的手中,但事实上,建议权和正式提名权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操纵选举的执政官不仅仅是个选举监察人,他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王者特权排挤一些候选人,或者对于选票置之不顾。

起初,他甚至可以把候选人的名单缩减为自己选中的几个人,然后,更重要的是,当独裁官指定同僚执政官的时候,他们并没有咨询民意,相反,他们同样可以自由行事,正如以前的临时执政者指定国王一样。

祭祀提名的一些改变

对于祭司的提名,原本是国王的特权,并没有移交给执政官:祭司团的职位如有空缺,则由同级别的祭司自行补充,而维斯塔贞女和单独的祭司则由主教祭司团推举产生,同时,主教祭司团对于维斯塔女祭司还拥有父辈一样的管制权。

其实以上权力只有在单个人行使时,才最为恰当,所以主教祭司团此时会首先推举一位领头,称作大祭司长。我们之前所提到的“献祭王”既没有国王的民政权,也没有其宗教权,他所拥有的仅仅是授予其身的一个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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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宗教和民政最高领导权的分离——新任大祭司长的半官方职位和罗马其他祭司的特征完全不同,这是政体改革最有意义、最为重要的一点。

它们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官吏的权力,保护贵族的利益。我们曾经提到,国王的身份会带来人们的崇敬和畏惧,而执政官既无国王身份,又无宗教权力,侍从们又没有手持斧钺,故其外部身份远不如原先的国王。

不仅如此,国王们身着紫衣以示尊贵,而执政官与其他公民的区别仅仅是衣服上镶有一道紫边,同时,国王外出时一般乘坐战车,而执政官则必须遵守规定,在城内均需步行。

独裁官

对于执政长官权力和外部排场的限制,仅适用于一般的国家元首。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一个单独的元首,和另外两位公众推举的执政官并列,这位元首就是“陆军统帅”,通常也被称为“独裁官”。

在选举独裁官时,民众无法产生任何影响,他完全是由其中一位时任执政官推举的,对此,其同僚或其他任何官员都无法阻挠。和之前的国王一样,独裁官对案件的判决是终结性的,除非他本人允许,否则任何人不得提起上诉。

独裁官一旦上任,其他一切官员必须听命于他。另一方面,独裁官的任期也受到两方面的限制:首先,作为两位执政官的同僚,且其中一个还是他的推举人,所以他的任期不能超过两个执政官;其次,法律规定,他任期的最大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独裁官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在他上任伊始,这个“陆军统帅”就要指定一个“骑兵统帅”作为他的直属下属,并与他同时离职,就如财务官之于执政官一样。毫无疑问,这项规定源于如下一个事实:独裁官是陆军首领,所以依律不能骑马。

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内容(在王政时代,罗马国王享有哪些政治权利?)

从这些规定来看,独裁官制度和执政官制度应该是同时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战事爆发时分割权力的不便,并在短期内恢复王权,因为在战时,两位执政官权力平等会招致危险。独裁官一职就是为了军事目的而设计的,这有确凿的文献证明,更重要的是独裁官及其属下的古老名称、其任期仅限于一场夏季战役的时间、其判决不允许上诉等特性都证明了这一点。

总而言之,两位执政官仍然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最高法官及最高将领,如同过去的国王一样,即使从宗教方面看,为国家祈福和祭祀,并以国家名义,借助精通神学者的帮助去了解神意的也是执政官而不是“献祭王”(他被推举为“献祭王”的目的也许就是为了保存这个名字)。

不仅如此,执政官还享有一种特权——在紧急时刻,无需征得民意,即可随时完全恢复王权,以此来避免由于同僚制度和司法权特别削减而引起的弊端。所以,领导这次革命的不知名的政治家就用这种纯粹罗马人的精神,以精明又简易的方式解决了问题,既在法律上保存了王权,又在实际上对其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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