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福音?——最高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福音?——最高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笔者之前的文章对该条款进行过简要的分析,第二十四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最大的问题在于,配偶一方如果不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就得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近日,最高院办公厅做出“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该答复对于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践中起了新的指导作用,最大的福音在于,最高院拟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债务”事项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借款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款,应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非借款方(一般为女性)可以通过日常生活开支、日常消费明细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生活的费用以及无对外举债(尤其是突兀的大额债务)之必要,从而按照前述举证规则,将款项用途举证责任这一包袱扔给债权人和借款方。

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XX 号建议的答复

XXX: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blah ,blah, blah…

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拟开展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具体为: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当然,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系统梳理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债务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为细化和完善司法解释打好基础,适时细化和完善司法解释。同时,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指导力度,维护个案裁判结果的公正。

3、在严格执行《通知》第二项“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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