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拆迁补偿规定(2003年拆迁补偿政策标准)

有的时候百姓会遇到拆房没补偿的时候,或者说那不是房屋拆迁补偿,农民当朋友遇到这样的问题难免会感到上火和不满,在实践中,有很多的补偿为0时,其实这是法律应该是公平合理的补偿。

当然,也有一些案件依法没有赔偿或者只有少量赔偿,律师今天为农民总结的,是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能不会真正得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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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建的房子

事实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个村庄即将被拆除,许多人将在建造一栋两层楼的、三层的小建筑,或者在自己的宅基地里建造一座小房子、原来的房子扩建或扰乱建造新的房子,我们这样做,以便能够在拆除中得到更多的赔偿。

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有明确规定。通知(征地计划公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收的土地上的所有附着物和青苗,在土地被征收时不予补偿。

也就是说,一旦征地范围确定并公告,农民朋友们再在宅基地上抢建、扩建房子的,拆迁时征收方是不认可的,法律规定这部分房屋征地是是不给予补偿的。

很多年前,在相关法律和政策不健全的情况下,确实一部分被这样“改善”拆迁补偿拆除,但现在的法律是严格禁止这种行为欺骗了,农民朋友们千万不要还守着老思想,误以为拆迁来了多盖些房就能多争取些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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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该有证却没有证的房子

无论何时拆迁,农民们都会看到“有合法手续”、“有合法证件”的房子才会有补偿这样的描述,会感到很困惑:拆迁方所说的手续和文件是什么?如果不是,就必须没有赔偿?

在这里拆迁律师必须对并非所有无证农业房屋都是非法建筑的人都是明确的,更不用说所有无证的农业房屋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农民应该注意,如果拆迁方直接说,由于你的房子没有证件,所以你的房子就不会弥补,我们必须注意,拆迁方不一定是对的!

但是,如果我们的房子在盖建在依照现行法律和地方政策,必须进行处理,如农村规划和建设许可证,准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必须有行政机关记录,而我们”在再拆,如果我不能得到这些许可证和证明确实很可能有拆迁赔偿。

因此,农民在遇到拆迁时,首先要注意征地拆迁的相关公告,注意补偿安置方案中的具体要求,然后根据我们房屋的建筑年代和当时的规定,确认我们是否真的缺乏证明或其他证明。

如果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修缮程序来确认房屋的权利,或者如果我们的房子满足了“虽然没有证书,但可以认为合法的建筑应该依法得到赔偿”的某些情况,我们都可以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

三、一户多宅且超出控制标准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在实践中,农村地区存在许多特殊情况,比如,老人去世,子女分别申请宅基地后离开宅基地的,子女可以按照继承权继承老人留下的房屋,按照“土地随房屋流转”的原则,子女可以有“一户多房”的情况。

又比如有些家庭在子女成家但未分户之前,没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于是从同村人手中购买宅基地盖房,或接受离开本村的亲戚赠与宅基地的,这些情况都可能会造成“一户多宅”。

这些都是一个以上的房子并不一定只有采取“房子”根据法律规定的补偿,如果在“多家庭”宅基地面积手中农民朋友加起来不超过控制标准,就可以正常获得补偿。

但反过来说,如果我们的“多宅基地”总面积超过控制标准,或者我们获得“多宅基地”的方式与上述情况不符,那么我们就可能无法真正得到超出控制标准或违法的部分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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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国农村房屋建设历史上留下的原因很多,如法律政策的变化、地方法规的变化、地方主管部门的管理等,都可能影响到我们有证或无证的房屋。

当农民朋友遇到拆迁方说咱们的房子没有补偿时,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他们的房子是什么,他们是否有机会为适当的赔偿或全额赔偿而斗争,对于紧急情况,我们必须尽力避免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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