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拆迁补偿规定(南充市荆溪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青年女子陈某15岁起便把户口上在了外婆林某的户头上,外婆家的房屋她并没有出钱修建。就在去年,陈某得知5年前,因为房屋拆迁,外婆领取了一笔60多万元的房屋补偿安置款,而同一户口簿上有外婆林某、母亲贺某和陈某等3人,于是她把外婆和母亲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向她支付拆迁补偿安置款。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年近八旬的林某和50多岁的女儿贺某是高坪区都京街道人。28岁的陈某是贺某的女儿,她15岁的时候在都京落户,与外婆和母亲共用一个户口簿。外婆家的房屋是外公外婆等人修建的,陈某并未出资。

2015年,外婆家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当年8月3日,林某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上写道: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林某,安置人口3人,包含贺某和陈某。

因陈某早已没有和外婆、母亲住在一起,直到2020年,她才得知当年拆迁外婆家的房屋,政府补偿了拆迁安置款一共672490.75元,打到了外婆的账户上。她便找到外婆和母亲,要求她们向自己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及生活费用,但双方协商没有结果,陈某便把外婆和母亲起诉到高坪区法院。

原告陈某在庭审中指出,她和外婆、母亲是同一户口簿中的家庭成员,家里房屋拆迁时共得到补偿款672490.75元,直接打到户主即她外婆林某的账户。她多次与外婆和母亲协商要求支付她应当享有的安置补偿款和生活费,但她们一直不给。

被推上被告席的外婆林某说,陈某属于空挂户,不能享受拆迁利益。“房子是我和已经过世的老伴向国土部门申请,也是我们拿钱修建的,修房时陈某并不享有宅基地,因此她也不能享受安置补偿,只能按照无房户处理。而且,这事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贺某也声称女儿陈某15岁才到都京上户,不应当分配拆迁款。

陈某到底该不该享有

外婆房屋的安置补偿款呢?

高坪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作为户主林某的家庭成员,虽然修建房屋时没有出资,但享有林某住房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告林某作为户主与拆迁办公室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包括了原告陈某作为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被拆迁房屋(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费用。由于陈某对案涉房屋的建造没有出资,应当扣除房屋的建设费用,酌定案涉房屋的建设费用为每平方米1000元。

日前,该院判决被告林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拆迁安置补偿款100159.5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来源:南充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705572715@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上一篇 2023年2月17日 11:30:51
下一篇 2023年2月17日 11:31:4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