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上海两区发布安置补偿公告)

上海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上海两区发布安置补偿公告)

项目名称: 漕泾镇水库村水乡综合体河道(万担港)整治工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金)征地补告〔2022〕第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金预征地告〔2022〕第39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金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山区漕泾镇沙积村建国4组,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第四村民小组,金山区漕泾镇沙积村建国8组,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第五村民小组,金山区漕泾镇水库村第一村民小组,金山区漕泾镇沙积村建国6组,金山区漕泾镇沙积村建国7组,金山区漕泾镇沙积村建国3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 8818 平方米、建设用地 0 平方米、未利用地 58659.8 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 67477.8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 88.8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1. 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上海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上海两区发布安置补偿公告)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22 年 10 月 29 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金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金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上海两区发布安置补偿公告)

项目名称: 浦江镇题桥发射台大治河南新选址地块储备和前期基础性开发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补告〔2022〕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闵预征地告〔2022〕第58、59、60、6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江镇汇中村3组,浦江镇汇中村4组,浦江镇汇东村8组,浦江镇汇东村1组,浦江镇汇红村1组,汇东村8组上海县鲁汇柯家胶木厂,浦江镇汇南村2组,浦江镇汇中村7组,汇东村12组上海县鲁汇柯家胶木厂,浦江镇汇东村12组,浦江镇汇红村13组;拟征收农用地65278.8平方米、建设用地12113.8平方米、未利用地15753.8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93146.4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26.1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上海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上海两区发布安置补偿公告)

上海市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上海两区发布安置补偿公告)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2年10月2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浦江镇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闵行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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