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地养殖场拆迁补偿规定(山东省光伏拆迁补偿最新标准)

一、案情简介

2007年,王某与山东省东营市xx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海埔转让协议》,取得位于某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3000亩海埔的经营管理权。随后,王某建设了大面积的渔业生产设施,并开始在该区域养殖水产。

2018年10月,因环境保护问题,王某的养殖区域被列为整改清单,镇政府要求停止王某养殖行为,恢复生态。并就补偿事宜与王某某进行协商,但因为补偿款过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两个月后,镇政府向王某送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王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建设大面积渔业生产设施,进行渔业生产,违反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现要求王某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的,镇政府将依法实施强拆。

王某没有理会,一周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王某的渔业生产设施,王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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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的焦点是:1、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2、王某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如果系违法建筑的拆除,还应当进行公告。本案中,镇政府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其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建设渔业生产设施,明显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的规定,其建设行为不具备合法基础。

但是,镇政府在明知涉案区域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仍将涉案区域进行出租、转让,并让王某生产经营,而王某基于与镇政府签订的转让协议,对涉案区域养殖设施的建设投入,具有部分合理的信赖利益。因此,王某某的实际损失应界定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而支出的部分养殖设施建设成本。对此,镇政府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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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30日内对王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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