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标准(经营性房屋遭遇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应该如何补偿)

征收过程中,一些经营者往往因为征收方的片面之词而忽略了在征收过程中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而停产停业损失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那么,对于停产停业损失,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又应该如何补偿呢?

中征律师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另外,认定为经营性房屋一般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3、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应该如何计算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法律只规定了两种考量因素,赋予了地方制定标准的权力。因此,各个地区的实际补偿标准并不统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合理评估

中征律师提醒

企业或者经营者在面临征收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及时有效地咨询专业人士,在面临复杂的补偿事项时,积极应对,依靠合法手段获取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在了解法律法规的同时,也需要积极了解地方政策,清楚自己的损失利益,这样在后续主动维权的过程中,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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