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凶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雇凶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因经济纠纷怀恨在心,男子教唆他人当街持刀砍伤他人致重伤。

雇凶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该起涉恶故意伤害案件,判决李某、周某、肖某等5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七年八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经济损失。其中,李某、周某、肖某系恶势力,该案系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李某与杨某存在较大金额债务纠纷,且李某认为系杨某致其公司上市失败,遂对杨某怀恨在心。2014年底,李某将其与杨某的过节告诉“狱友”被告人周某,周某问其要不要找人打杨某,李某说出去以后再说。2016年7月,李某、周某相继释放后经常在一起玩,李某经常拿钱给周某花。李某释放后,杨某不断向其催债,李某遂在2017年春节前找到周某,让他找人教训杨某,并告诉周某在失信人员名单上找杨某的照片,周某遂找到马某(另案处理)等人去搜寻并教训杨某,第一次未找到,第二次李某中途改变主意,让周某停手。2017年3月初,周某通过与李某通电话得知杨某将于3月9日在某酒店设宴嫁女。于是,周某准备好作案用的轿车、砍刀、帽子等物,在酒店踩点。3月9日上午,杨某并未出现在酒店,周某另派人蹲守杨某家。14时许,杨某从家中乘车出去,马某等人即开车尾随,14时20分许,在武功山大道老武装部旁,趁杨某在路边打电话,被告人吴某、虞某、肖某等人穿戴好作案衣帽后持篾刀砍杨某,将杨某手、脚等部位砍伤后,马某接应并开车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李某分多次给周某10余万元,并两次让司机送周某等人去湖南朋友家中藏匿。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虞某、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雇凶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与杨某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对杨某怀恨在心,并要被告人周某找人教训杨某,被告人周某先后两次组织马某及被告人吴某、虞某、肖某等人搜寻无果。2017年3月初周某通过与李某通话得知杨某嫁女的消息,又纠集马某、吴某、虞某、肖某等人持刀将杨某砍伤致重伤二级,被告人李某、周某、吴某、虞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为发泄个人私愤,雇佣周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教唆他人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属教唆犯,事后还出资、提供藏匿地点;被告人周某纠集他人实施犯罪,且积极提供车辆、购买作案衣服等,作案后积极组织逃跑;被告人吴某、虞某、肖某直接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各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且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周某、肖某等人相互纠集、随机组合,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李某雇佣被告人周某、肖某等人实施犯罪,依法均应予严惩。关于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贺洁

雇凶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

感谢全市人民的支持,吉安市扫黑除恶一直在路上!

近日,省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十督导组进驻吉安,欢迎群众提供有关扫黑除恶方面的线索!

雇凶致人重伤的量刑标准(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省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十督导组进驻吉安公告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十督导组进驻吉安。

时间:2019年2月28日—3月20日,设立专门举报电话:0796-8220357,举报邮箱:jasshcebgs@163.com,来信举报投放信箱放置于吉安宾馆2号楼门口

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早8:00—晚6:00。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和督导组职责,省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十督导组主要受理吉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受理范围:原则上只受理涉黑涉恶问题线索,非涉黑涉恶问题线索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省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十督导组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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