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金计算方法(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原则)

离婚赔偿金计算方法(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原则)

广州律师唐伏龙

最近接到的咨询中高发的问题之一是关于离婚时对“抚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常因为时间或其它一些原因,不能一一细致解答,为了帮更多的人对“离婚时抚养费问题”有一个基本了解,笔者决定在这里一并解答。

什么是离婚时所指的“抚养费”?

通常是指给“孩子”的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从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抚养费是因父母对未成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的一种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在内的费用,其中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此,抚养费是给“孩子的”,这一点一定要先明确,不能与财产分割或赔偿等其它费用混为一谈,既然是给“孩子”的费用,所以首先要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本文由于篇幅有限,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暂不讨论。仅就离婚时“抚养费”的支付规则进行简单梳理如下。

离婚时“抚养费”的一般原则:协议优先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此可知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用的问题分为协议和判决两种方式

离婚通常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存在未登记的协议和登记的协议两份协议相冲突的,以登记的协议为准。诉讼离婚的,在诉讼中如达成“抚养费”协议的,一般应当以协议为准,达不成协议情况下,由法院判决。

那么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判决判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如何呢?

很多人在咨询时希望得到一个准确的答案,但不同于其它费用,“抚养费”参考因素较多,因此往往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义务人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如义务人月固定收入1万元,其支付标准一般为每月二千至五千元之间),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达成协议的,可以突破以上标准,义务方在协议中愿意支付每月数万元或一次性给付几百万甚至更高“抚养费”的,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等情况的就具有执行效力。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可以定期给或一次性给付,还可以用财物折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应当给到“孩子”多大年龄为止?

一般给到十八周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经协议或判决后还能变更吗?

一般不得单方变更,但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抚养费”经协议或判决后对方拒不履行怎么办?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要求先予执行,法院对拒不履行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总之,“抚养费”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很多因素并不好确定,比如:“如何确定固定收入?、现实中有部分人表面没有固定收入,其实际收入且非常之高,但又无法证明怎么办?,生活标准差异也比较大,大学的教育费用问题,突发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问题等都是常见的问题”,实践中不仅涉及计算参考标准,还涉及抚养权等一系列的问题,每个案件虽然都有共性,但更多的是差异,特别是在诉讼离婚时,当事人之间往往不能友好协商,因此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还是委托专业人士处理较为理想。最后说一句“婚姻不易,尽量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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