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者】皮勇(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诚(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电子知识产权》2022年第5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商业秘密是重要的创新资源,而商业秘密保护的量化测度研究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保护强度对创新行为产生影响,聚焦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系统性构建测度指标体系,有助于厘清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状况、明确法律、制度完善方向。运用综合评分法,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选取指标进行定量测度。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体系较为完善,且在初期就已经达到国际一般保护的立法要求,立法保护力度持续提升,反映出商业秘密强保护的立法需要;司法保护总体水平持续上升,司法裁判质量不断提高,但民刑保护强度测度结果存在显著差异,凸显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难的问题;行政执法保护力度并未因执法时间的延长而提升,频繁的立法修改增加了执法主体的法律执行学习成本,行政保护强度在先上升后下降的总体趋势中不断波动。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应加强法律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减少高频次的法律修改、明确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并推动商业秘密案件立案侦查环节专业化建设。

关键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指标体系;强度测定

目次

一、引言

二、文献综述

三、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度

四、测算结果分析

五、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引言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下文称《纲要》),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进入了崭新阶段。《纲要》提出,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接下来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1991年《民事诉讼法》首次出现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民诉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分别对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出示、公开审理等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四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随着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实体法依据。此后,在经历系列法律修订后,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体系逐渐形成。

  各国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模式不同,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部分国家采用商业秘密单独立法模式,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则采取非单独立法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条文散见于不同法律中。当前,在中国的商业秘密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法律,《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从实体与程序层面构建了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保护体系,《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构筑了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体系,《劳动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也针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规定。可以说,中国已然形成了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为一体、法律规范丰富且全面的商业秘密立法保护体系,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数量仍然高发不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呼声强烈。这提醒我们,仅从立法文本制定是否全面出发无法准确衡量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集立法、司法、执法为一体的动态过程,司法、执法是对立法本文的具体执行,司法、执法水平影响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水平。因此,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构建指标体系,考察我国不同时期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强度,发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供对策。

文献综述

  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测度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针对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测度研究较少。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测量方法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强度的测定有借鉴意义,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是GP指数法,但该方法仅根据立法文本进行测定,存在一定局限性。中国学者尝试在修正 GP 指数法的基础上测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许春明、单晓光从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及管理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公众意识及国际监督五方面构建执法强度指标,提升了 GP 指数法的本土适应性。但是,GP 指数法测度的对象仅为专利保护强度,其构建的指标体系无法衡量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强度,与本文研究匹配性较弱。

  国外较早展开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量化研究,Seyoum对北美、欧洲、非洲等27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专家或从业人员展开问卷调查,获得了不同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数据;Png在探究商业秘密法律同研发和专利之间的关系时,从美国民事法规、判例法及刑事法规三方面,通过立法评分法量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强度。国内研究方面,王莉娜、张国平依据 TRIPS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用综合评分法对中国商业秘密立法水平进行测量,同时他们引入商业秘密执法水平指标,以“民事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衡量商业秘密司法审判质量,并借鉴韩玉雄、李怀祖的方法以“整体律师比例”衡量执法意识,对执法水平进行综合测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量化测度是开展经济学研究及验证各类理论模型的基础和前提,学界在上述测度方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研究需要,对衡量知识产权保护的代理变量进行了选择或优化,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孙赫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量方法进行了全面整理与评述,分析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度中存在“执法力度”指标不统一、不全面和“代理变量”不准确等问题。

  除了上述问题外,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定量测度研究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改进:一是测度对象的概念界定不明确。众多研究的测度对象是“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知识产权保护是较为宽泛的概念,不仅包含法律制度的保护,也包括技术措施保护、企业管理制度保护、行业协会保护、社会公众保护等多层面、多角度保护内容。但是在研究中,学者们常以立法保护强度或执法保护强度表征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在细化指标上也存在概念混淆的情形,如以专利立法水平表征整体知识产权立法水平的测度方式十分常见。又如,我国学者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测量对象时,常选取的指标内容如“法治水平”、“社会法制化程度”、“执法水平”、“司法保护水平”等大部分反映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强度,但又混杂着一些如“社会公众意识”、“国际社会的监督制衡机制”等衡量知识产权的社会保护或国际保护的指标。由于概念界定不清晰,选取的指标便缺乏针对性,从而对单个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及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度的精准性产生影响。

  二是指标测定对象与指标选取内容不统一。学界一般通过测度“执法力度”表征知识产权的动态保护能力,将“行政保护水平”作为衡量“执法力度”的二级指标之一,“立法时间”则是衡量“行政保护水平”的三级指标,由于学者分别只设定了一个二级和一个三级指标,“立法时间”便是衡量“执法力度”的唯一标准。学者选取“立法时间”意在表征一国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虽然立法时间的长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司法实践的充分程度,但“立法时间”、“法律完备程度”这一系列概念实际衡量的还是一国的“立法水平”,这便产生了测定对象为“执法力度”,而指标内容却为“立法水平”的不统一现象。

  三是指标构建缺乏体系化。以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强度的测定为例,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形成了民事、行政、刑事递进式且层级全面的保护体系。在通过考察立法文本测定商业秘密立法强度时,应全面考察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商业秘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系统化选取代理指标。当前的指标构建中,往往仅以单个指标衡量待测度对象。在多指标衡量中,也存在指标之间的逻辑性与全面性不足的情形,因此通过构建体系化的指标体系有助于增强测度的全面性和精确性。

  鉴于当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加之专门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强度的量化研究较少。本文基于现有研究成果,采取综合评分法,明确以“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强度”为测度对象,从商业秘密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出发,分别着眼于立法文本的静态法律保护测度与司法、执法的动态法律保护测度,构建系统性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测度指标体系,以期在优化商业秘密保护量化研究的同时,发现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下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度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可以具体划分为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本文从上述三方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立法保护方面,主要通过考察立法文本,对文本的规范内容进行综合评分。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主要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商业秘密相关案件,主要体现在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两方面。执法保护则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一)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度

  对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强度进行构建与测度,依据我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考察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范。《TRIPS 协议》、《巴黎公约》体现了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要求,以此为参照,本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选取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出发,系统性构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强度的评价体系,同时参考合同法、劳动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对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强度进行全面度量。

  该评价体系包含六个一级指标,分别为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民法保护、民事诉讼法保护、刑法保护、刑事诉讼法保护以及行政法律法规保护,六个一级指标从不同方面衡量了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强度,重要性相同。每个一级指标的分值范围从0到1,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总强度的分值范围则从0到6,分值越高则表示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强度越强。每个一级指标包含 a 个二级指标,符合一个二级指标的要求,则计分为1/a,反之则为0。二级指标包含 b 个三级指标,符合一个三级指标的要求则计分为1/(a×b),不符合则为0。三级指标分值之和等于二级指标总得分,二级指标得分之和等于一级指标总得分,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总分值等于各一级指标得分之和。

  1.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认为规定的侵权行为手段越多,落入行为规制圈范围之外的侵权行为手段便越少,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便越大。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常用手段,教唆、帮助他人等间接侵权行为亦需要被规制。每个三级指标的满分值为1/30,法律规范中每包含一项行为方式则计分1/30。纵观国内外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信息通常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项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信息概念定义是其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兜底条款能够有效扩大受保护信息的范围,每个三级指标的满分值为1/15,反不正当竞争法每涵盖一种信息类别便计分1/15。对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部门及工作人员施加保密义务,能够规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该项得分为1/5,反之得分为0。国际国内经验表明,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规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时,该项得分为1/5,反之得分为0。商业秘密侵权具有隐蔽性,权利人举证侵权较为困难,举证责任倒置能够有效缓解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压力,当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时,该项得分为1/5,反之得分为0。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否受法律保护)

  2.民法保护

  根据 TRIPS 协议第一条、第三十九条,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下属类别之一。中国民法规定了知识产权客体内容。明确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客体属性,有助于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明确性和方向性,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当民法将商业秘密规定为知识产权客体时,计分为1/2,若民法没有规定,则计分为0。合同双方的保密义务约定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合同签订当事人对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符合要求的计分1/2,没有规定当事人保密义务的,计分为0。

  3.民事诉讼法保护

  程序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等重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渠道有三,一是在证据出示、质证过程中泄露;二是在公开审理过程中被知悉;三是通过记载商业秘密的公开判决书被公众知晓。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商业秘密证据出示、质证的保密制度,计分为1/3,没有规定计分为0;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程序,计分为1/3,没有规定计分为0;若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众查阅商业秘密案件法律文书的限制,计分为1/3,没有规定则计分为0。

  4.刑法保护

  刑法保护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强有力手段,世界诸多国家都设置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相关条款。刑罚年限能够体现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力度,最高刑罚年限越长,商业秘密保护力度越大,此外,对商业间谍行为予以处罚能够有效规制商业秘密的境外泄露。中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多为10年,以10年为基准,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计分为1/2,不足10年的,分值为实际最高刑罚年限除以10后与该项总分值1/2的乘积。当刑法对商业秘密间谍行为进行规制时,该项指标得分为1/2,反之为0。

  5.刑事诉讼法保护

  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商业秘密保护功能,商业秘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的泄露渠道与民事诉讼过程相似,体现在证据出示、庭审过程及文书公开三个层面。刑事诉讼法每规定上述一项商业秘密保护程序,计分1/3,没有规定则计分为0。

  6.行政立法保护

  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由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级组成,行政立法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商业秘密的行政立法保护旨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施加保密义务,以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其在工作中知悉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因此,考察行政法律规范,当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时,计分为1,反之则计分为0。

  根据以上指标体系对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水平进行测算。鉴于民事诉讼法于1991首次出现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水平的测度从1991年起算,截至2021年,考察20年间的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水平变化情况。具体测算结果如表2。立法变动时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强度才会改变,因此表2只列举立法变动年份的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强度。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否受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否受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指标的构建与测度

  司法保护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重要环节。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体现在多方面,包括且不限于司法解释的制定与适用、知识产权专业司法人才的培养、司法制度体系的改革优化等方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标的选取上,学界通常参考许春明教授与单晓光教授的做法,以“律师比例”为衡量指标,但许春明教授也提及“律师占比”等指标的选取存在一定局限性。本文从商业秘密案件的实际审判情况出发,构建指标测度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水平,以期对上述指标进行改进。司法审判效果是制定司法解释、加强人才培养、改革司法制度体系等司法保护强化措施结果的集中体现,审判效果越好,说明改革、优化措施越有效,司法保护力度越强。针对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司法裁判文书进行分析,设置“一审支持指数”、“上诉指数”、“二审改判指数”三个指标考察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与刑事司法保护效果。

  根据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水平的测度结果,结合时间跨度可将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1年到2000年,中国商业秘密立法处于起步阶段,立法保护强度测度值小于3;第二阶段为2001年到2016年,为商业秘密立法发展阶段,立法保护强度测度值小于4;第三阶段为2017年后,为商业秘密立法逐渐成熟阶段,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强度大于4。匹配商业秘密立法保护的阶段性特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强度的测定也分为上述三个阶段展开。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数据来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笔者于2021年12月14日对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判决书、涉嫌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文本分析,提取案件情况及判决结果,并于2022年5月25日对2021年12月缺失数据进行完善,获得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裁判文书。由于商业秘密案件裁判文书存在不公开情形,本文将其排除在外以减少统计分析结果的误差。

  1.商业秘密案件一审支持指数

  司法实践中,受商业秘密认定、举证困难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通过修改法律或制定司法解释能够有效减缓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此外,中国司法解释亦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权利限制条款,通过反向工程等措施获取商业秘密行为被排除侵权行为范围。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制定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力度的增强能够通过商业秘密案件的一审支持情况体现出来,商业秘密案件的一审支持情况亦能体现出法官的保护倾向,因此用“法院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的一审案件数量/总案件数量”的计算结果作为该指标的得分值。

  2.商业秘密案件上诉指数

  上诉情况反映了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结果的满意程度,也能够反映出司法裁判的质量。用二审案件数量/一审案件数量衡量当年的上诉情况,二审案件占比越高说明公众对一审案件的满意程度越低,反映出司法裁判的质量有待提升。因此,上诉指数是一个逆向指标,用“1-二审案件数量/一审案件数量”作为当年上诉指数在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强度中所占分值。在逆向指标的情况下,上诉指数分值越高,说明上诉案件占比越低,司法保护状况越好。

  3.商业秘密案件二审改判指数

  商业秘密案件二审改判情况反映了案件裁判质量,若二审改判案件数量占比较高则说明案件裁判质量需要提升,反之则说明商业秘密司法裁判质量较好。二审改判指数也为逆向指标,本文以“1-二审改判案件/总案件数量”的计算结果作为当年该指标在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强度中所得分值。二审改判指数越高说明二审改判案件占总案件数量比例越少,司法保护水平越强。

  以上“一审支持指数”、“上诉指数”、“二审改判指数”三个指标比重各占1/3,商业秘密的民事与刑事司法保护强度等于三个指标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否受法律保护)

  (三)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保护指标的构建与测度

  “执法”亦称为“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根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国行政机关可以对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处以行政处罚,从而开展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影响行政执法效果的因素多样,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意识、执法能力、一段时间内的执法重心等诸多因素都会对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产生影响。商业秘密侵权的行政处罚情况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商业秘密侵权的行政执法效果,然而商业秘密行政处罚相关数据缺失,通过行政处罚文书进行文本分析存在困难。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亦能反映行政执法水平。

  1.行政处罚指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可以对侵权人实施行政处罚,针对行政处罚提出的行政复议数量越多,行政处罚的执法水平便越需要提升,行政执法保护强度便越弱。因此设置“行政处罚指数”,该指数为逆向指标,以“1-行政处罚复议案件数量/总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值作为当年“行政处罚复议指数”的得分值。

  2.行政复议指数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情况也能反映行政执法情况,审理结果为“维持”的,说明原行政执法效果较好,因此设置“行政复议指数”,以“维持”案件数量/行政复议审理案件总数量的值作为当年该项指标的得分值。

  3.行政应诉指数

  此外,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行政执法质量。根据行政诉讼法,判决类型为“维持”、“确认合法或有效”、“驳回诉讼请求”的行政应诉案件说明行政机关的原行政行为质量较高,执法效果较好,因此,排除当年未审结案件,设置“行政应诉指数”,以判决类型为“维持”、“确认合法或有效”、“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数量/行政应诉案件总数量,得出当年“行政应诉指数”的得分值。

  以上“行政处罚指数”、“行政复议指数”、“行政应诉指数”三个指标比重相同,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保护强度等于三个指标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商业秘密是否受法律保护)

测算结果分析

  (一)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测算结果分析

  中国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水平的测算结果可以从国际与国内两方面进行分析。从国际比较上来看,《TRIPS 协定》与《巴黎公约》对成员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TRIPS 协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进行了规定,《巴黎公约》第十条之二则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国际条约对成员国的要求具体反映在成员国内部立法上,中国于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符合了《巴黎公约》的要求及《TRIPS 协定》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达到了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一般要求。可是,由于各国国情及法律体系不同,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也不同,各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模式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构建具有共性的指标体系进行国际对比存在困难。因此,从国内立法出发构建中国的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测算体系更具合理性。

  基于中国商业秘密立法文本进行指标构建,首先可以发现1991-1999年期间,中国商业秘密立法水平稳步增长,但在1999年到2012年之间存在较长时间的停滞期,直到2017年,中国商业秘密保护强度水平测度值接近峰值,且已经远超《TRIPS 协定》与《巴黎公约》对国际一般保护的要求。随着2017年美国对中国开展301调查,2018年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中增收关税,《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再次修订,《刑法》也于2020年修改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内容,同时增加了对商业间谍行为的规制,再次提升了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其次,量化研究验证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中国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核心法律地位,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使立法保护强度提升了近40%。从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力度上看,即便已经达到了国际一般保护要求,但国内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却没有停止并愈发增强,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以及商业秘密强保护的发展趋势。

  (二)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测算结果分析

  通过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测算结果分析,首先可以发现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强度呈现上升态势。民事司法保护方面,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完善,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保护从初期的弱保护逐渐向强保护演进。其次,从具体指标得分情况来看,民事司法保护方面,商业秘密案件的一审支持率一直偏低,且呈现出先升后降的阶段性变化;商业秘密二审案件数量占比降低,上诉情况逐渐改善,公众对判决的满意度提升,司法保护效果提升。二审改判数量显著下降,反映出一审审理法官的审理能力上升,判案错误率下降,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在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保护上,刑事案件的一审支持率较高,但在2017-2020年期间有所回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上诉情况不断优化,且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比例逐渐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较高的刑事一审审判质量和司法裁判效果。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测算结果侧面反映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节存在的问题。虽然知识产权纠纷诉讼量一般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指标因素,但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商业秘密民刑案件数量差异极大且刑事案件司法保护指标强度远高于民事案件,案件数量与指标指数的显著性差异能够从侧面反映出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数据,判决书全文公开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仅有109件,刑事案件数量仅为民事案件数量的10.6%。横向对比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通过检索,全文公开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判决有1800余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判决有7000余件,大量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无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的立案侦查环节存在瓶颈,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在公安机关立案环节无法得到解决,大量案件无法立案,同时能够进入刑事司法审判的案件在商业秘密信息认定方面的争议较小,这也是刑事一审支持率较高的原因。

  (三)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保护测算结果分析

  从测算结果来看,行政执法保护强度的分值在0.5左右上下浮动。从2000年到2020年,随着执法时间的提升,执法保护力度并没有显著增强,反而在2014年后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中国在2009年修订了《行政处罚法》,2014年修订了《行政诉讼法》,法律修改的2009年与2014年也是行政执法保护强度的高点,说明行政执法领域的重大法律修改对实际执法效果产生了积极影响。不过,2017年中国同时修订了《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但行政执法保护强度并未见明显提升。2009年《行政处罚法》与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间隔时间分别为13年和25年,而2017年《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距上一次法律修改仅间隔了8年和3年,相对频繁的法律修改并不会显著促进实际行政执法效果,反而可能会导致执法主体对新法的适应性不足从而产生保护强度下降的现象。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修改、制定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下的重要任务,通过对中国当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水平的测度结果进行分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进行完善:

  (一)提升商业秘密的民事司法保护力度

  相较刑事司法保护,商业秘密民事司法保护力度偏低,而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数量又远高于刑事案件数量,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解决商业秘密纠纷是较为普遍的情况。加强商业秘密民事司法保护,提升商业秘密一审审判质量是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修改的方向和目标。相较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商业秘密纠纷的民事一审支持率明显偏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绝大多数信息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明确了商业秘密信息“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判断标准,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的明确性,同时对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密手段,促进保密性认定具有积极意义。实际司法裁判过程中,“三性”认定标准的松紧度影响着保护力度,在当前明显较低的一审支持率下,不应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加强保护力度是当前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完善方向。不过,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并非单纯的线性关系,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抑制创新,在加强保护的同时应适当平衡标准认定的松紧度,减少过强保护对创新的负面影响。

  (二)提升并稳定行政执法强度

  中国商业秘密行政执法力度处在中等水平,且具有向下波动的趋势,因此逐步稳定并促进执法力度提升应是法律完善的目标和方向。从执法规律上看,法律本身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加深法律理解、优化执法方式才能达到较好的执法效果。频繁的立法修改延长了执法主体的执法适应过程,增加了学习成本。但社会不断发展,法律修改无可避免,因此应增强立法的前瞻性,降低商业秘密立法变动频率,着重通过完善商业秘密行政处罚领域相关细则、制定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等方式增加法律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减少法律规定本身的原则性与抽象性带来的学习成本,促进商业秘密行政执法效率提升。

  (三)推动商业秘密案件立案侦查专业化

  随着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的运用,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强劲动力,从测度结果也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判质量持续上升,裁判效果提升显著。但是,民刑案件的数量与司法保护测度结果的显著对比也说明,在侦、诉、审环节中,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环节存在明显的短板,商业秘密案件具有认定难度大、专业性强等特点,推动商业秘密案件立案侦查环节专业化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应是制度与法律改革的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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