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企业之间借贷法律依据)

政策要求:

1、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4%、36%两线三区

司法保护区: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不突破24%自然债务区:24%与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无效区:超过36%:绝对无效

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4、(2020年8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2020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修正案,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进行了“新老划断”: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 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

公司借贷:法律效力?

1、借贷属于金融业务

2、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3、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10月21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

1、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企业之间借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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