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债权债务指什么(破产债权债务清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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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营利法人的设立

从比较法上来看,财团法人的设立原则是指在设立法人时,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以及履行何种手续。从历史上看,大致有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意、准则主义、强制设立主义等设立原则。在我国,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必须要具备法人的条件才能设立。我国民法典就58条,对法人的设立条件作出了规定,如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等,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也应当具备该条所规定的条件。

非营利法人一般都需要依法登记设立,例如,我国《民法典》第88条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一般都需要进行登记。该法第90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从该条规定来看,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一般也需要进行登记。该法第92条规定的捐助法人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我国就非营利法人总体上采取许可设立主义。当然,如果法律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设立也可以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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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营利法人的终止

非营利法人可以因为目的已经实现、期限届满、被撤销、合并等原因而终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营利法人的终止一般都要进行清算,以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例如,我国《慈善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分配应当遵循如下规则:

1,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非营利法人的“非营利”特点决定了其剩余财产不能分配。因为其财产本来是要用于公益事业的,因此,允许分配剩余财产,与此类法人的设立目的不相吻合。许多非营利法人的来源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来自出资人、设立人或成员,也可能来自政府的经费支持、个人或组织的捐款、税收优惠等。如果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成员,就可能使他们获得了不当的利益,也可能使非营利法人转化成为营利法人。

2,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既然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出于公益目的,所以,通过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决议,可以将其继续用于公益目的。不过,这一公益目的,可能与该非营利法人设立的公益目的不完全相同。

3,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我国《慈善法》第18条第3款规定:“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这里所说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是指法人章程没有规定或者权力机构没有作出决议,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或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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