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制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股份制公司和私企区别)

受连续三年疫情影响,各行业经营者所面临的风险普遍增加,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债务风险,许多经营者选择将自己的经营形式由个体经营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使自己成为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者。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刻板印象当中,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形式真的能够帮助股东有效规避经营中的债务风险吗?

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形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公司经营中的风险与股东个人相隔离,但股东仍需注意,在一些情况下,股东仍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承担责任。本文就将从4个方面对这些情况进行说明。

有限制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股份制公司和私企区别)

- 01 -

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股东也得偿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在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情况下,该股东十分容易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来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同时,众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习惯于在实际开展业务时,使用股东个人账户收支业务款,或将股东个人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随意交由公司使用,这将使得公司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更加难以区分。

出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考虑,国家加强了对此种行为的监管,既“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若股东被认定为滥用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并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股东就要在一定程度内对公司经营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就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就得清偿公司债务。此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并不真正有限。

而在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中,其中一个手段为进行年度审计。然而,股东也需明确,并非进行了年度审计就一定会万事大吉。实践中,也有一些审计报告并无法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40号案就出现了类似情况:

庞华虽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洋公司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但根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以上审计报告对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华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依法不能采信。

华洋公司成为一人有限公司后,违反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上审计失败情形的发生,已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庞华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当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

另外,本院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亦指出,庞华控制的华洋公司和九顶塔公司亦存在财产混同,因而准许就华洋公司的案涉债务对九顶塔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执行,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庞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废债务。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庞华应当对华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达盛公司的本案诉请符合《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庞华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有限制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股份制公司和私企区别)

- 02 -

“增资”未履行必要程序,得偿债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的出资采取认缴制,即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缴一部分出资就可以使公司成立。法律规定,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时,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否则就不能认为股东完成了增资。

2022年2月23日甲某认缴出资5万、乙某认缴出资10万、丙某认缴出资10万三人共同设立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出资认缴期限2030年2月22日。公司成立后,因经营需要,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进行增资扩股,变更信息如下图。

有限制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股份制公司和私企区别)

2022年7月甲某出资15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但未履行任何实缴出资程序。但至2022年10月,公司因疫情等原因导致业务无法开展,开始产生亏损。与此同时,公司的许多债权人也开始向公司讨要欠款。

这时股东甲发现,自己还没有履行对公司的认缴出资义务,如果公司的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话,那么股东就要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于是股东甲某想要将之前对公司出资15万变更为实缴出资的15万,以履行自己对公司的出资责任。

但股东甲的愿望能够实现吗?答案是不能。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甲在向公司出资后必须要及时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只有这样才能认为股东甲履行了认缴出资的义务。对于之前股东甲出资的15万元,只能认为是甲某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也就是说股东甲仍需在认缴出资限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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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得担责

丙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其中已实缴了500万元,剩余认缴额是4500万元。认缴最终期限为2022年5月1日。

2020年10月28日丙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将原注册资本50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之后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并于2022年12月22日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信息如下图:

有限制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股份制公司和私企区别)

在这期间,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该纠纷于2020年10月20日被立案,立案后丙公司因为没有财产而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法院在2021年3月16日该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但之后丁公司发现丙公司在未通知丁公司及执行法院的情况下,将公司注册资金从5000万元减至4000万元,丁公司因此认为股东乙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于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股东乙某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乙在未缴纳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请问股东乙要对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减少注册资本没有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仍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且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对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虽然进行了公告,但仍没有通知丁公司,因此丁公司仍可以要求丙公司偿还债务,同时要求股东甲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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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任意设置看似完美,

但认缴期限可能加速到期

上一部分我们介绍了我国实行的认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除了某些特殊的情况,任何人都不能要求股东在认缴日期前提前缴纳认缴的资本额。这可以说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做法。

但是,针对认缴日期,法律也存在着特殊规定,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九民纪要》规定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且濒临破产时,此时对公司有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必须及时缴足对公司的出资,以确保公司有资金来偿还债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为简化操作程序,实践中常常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股东也要注意自己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认缴出资义务,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股东仍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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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写在最后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充满风险,因此许多经营者都想要借助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来帮助自己规避债务风险。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本身不是万能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仍可能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在现代社会,熟悉法律、了解法律是公司经营者们必须要掌握的内容,依法治企,重在企业从出生到消亡的全过程,股东和各位经营者们需警醒!

本文由【法案线】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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