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罪立案条件有哪些)

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有哪些(诈骗罪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罪名认定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仅包含一般的诈骗和电信诈骗,本文的范围也仅包含这两种诈骗类型。

诈骗多少钱可以达到立案标准

1、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诈骗数额达到了上述标准,即可初步判断,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参见下表:

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

诈骗情形

诈骗金额(单位:元)

数额幅度

数额较大起点

3,000

3,000元

至10,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起点

30,000

30,000至

5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

500,000

500,000元以上

提示:以上提供诈骗案件的数额认定标准供参考,但由于各地对诈骗罪立案金额标准不同,具体金额须以当地规定为数额认定数额。

二、刑期预测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成年、精神正常、并且能够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信息,行为人的诈骗数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行为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因此,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是:管制、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管制】

1.管制的含义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的重要区别。

2.被管制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4)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5)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6)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7) 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特别提示: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3.管制的期限

(1)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2)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3) 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

1.拘役的含义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2.拘役的执行

(1)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犯罪地的看守所执行);(2)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3)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拘役的期限

(1)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1年;(2)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3)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

1.有期徒刑的含义

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2.有期徒刑的期限

(1)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2)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3)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的执行

(1) 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2)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他执行场所是指看守所。

注意:

(一) 若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最终量刑可能会在上述预测刑罚之下。

【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坦白的含义

坦白,是指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如:被司法人员当场抓获,被群众扭送至司法机关等不具备自动投案情节的情形),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坦白的认定

(1) 如实供述的时间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一般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常情况下不能认为是“坦白”,而是属于“认罪”,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2) 如实供述的内容

① 行为人供述的自己的罪行需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供述的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可能构成自首。

② 行为人如实供述的内容需是行为人自己的主要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而隐藏的事实更重且又被查明了的,已经交代的部分一般也不成立坦白;如果供述的是他人的罪行,则可能成立揭发、检举等等立功表现,而不是坦白。

(3)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要求

① 不要求行为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直接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只需要行为人的如实供述对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就属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② 实施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或贪污受贿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退赔、退赃的,不属于坦白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情形,但可能符合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要求。提示: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可能会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制作“坦白笔录”,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该笔录也是审判机关判断是否对行为人减轻处罚的参考因素。

【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行为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自首的含义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另外,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行为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以下情形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1) 犯罪行为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2) 犯罪行为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话投案的。(3)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 并非出于犯罪行为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6)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注意: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3.如实供述

(1)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 犯有数罪的犯罪行为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3)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4) 犯罪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立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一般立功的表现

(1) 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2) 提供重要线索的。

2.重大立功的表现

(1) 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 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3)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并且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 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提示:重大案件或者重大犯罪活动需要依据所犯罪名、犯罪人数、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确定。

(二) 若行为人是累犯,最终量刑可能会在上述预测刑罚之上。

【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也不能适用假释

1.累犯的含义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的犯罪。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2.一般累犯的含义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3.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符合以下情形的,不成立累犯:①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②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③ 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提示: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一般累犯。

4.特殊累犯的含义

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5.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

(1) 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2) 只要前后犯罪类型是这三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的,都可能认定成立特殊累犯;(3) 特殊累犯不要求前后犯罪的性质或者罪名完全一样;(4) 特殊累犯的认定也要求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 前后犯罪分别属于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犯罪范围,则只按照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认定是否属于累犯。

6.累犯的法律后果

(1) 应当从重处罚;(2) 不能适用缓刑;(3) 不能适用假释。

(三) 若行为人同时存在减少刑罚和增加刑罚的情形,具体的增减比例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进行裁量。

【本量刑指导意见仅供参考,最终裁判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三、行动建议

(一) 应当将诈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二) 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争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三) 劝说行为人主动上交作案工具(如:手机、电脑、 pos机等)。(四) 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你可以代为委托律师进行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涉及法律法规

  •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订本)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本)
  •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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