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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不法
1、行为对象。本罪对象为枪支、弹药。
2、行为内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如果合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不成立犯罪。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2)“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责任
罪过形式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明知持有对象是或者可能是枪支、弹药。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要求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
(三)罪数问题
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不能数罪并罚。
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行为内容
1、非法出租枪支。即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
2、非法出借枪支。即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1)赠与。如果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给他人的,视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罪。
(2)质押。如果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持枪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行为主体
1、主体包括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
2、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不成立本罪。如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人将枪支、弹药出租、出借给他人的,对双方均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论处。
(三)危害结果
1、抽象危险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就可以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侵害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犯罪。其中“造成严重后果”是客观的超过要素,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四)共犯问题
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犯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三、丢失枪支不报罪
1、行为主体。仅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
2、行为方式。“丢失枪支”是成立本罪的前提,而非本罪的行为,即非基于本意而失去对枪支的控制,包括遗失、被偷、被骗、被抢夺、被抢劫等。“不及时报告”才是本罪的行为,故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3、客观的超过要素。“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用以限制处罚范围,要求行为人至少具有预见的可能性。
4、罪过形式。通说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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