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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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进一步增强,相应的精神权益保护意识也逐渐增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对于强奸等严重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仅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而不要求受害人赔偿精神损害。 不支持请求,势必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 笔者结合所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从保护精神权益的角度,对强奸犯罪中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进行了初步分析。

一、中国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一)民法相关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侵权行为中。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可见,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精神损害赔偿有着明确的规定。 公民的此类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依法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并得到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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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不支持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注重对行为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却忽视对受害人精神权益的保护和恢复,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对于强奸罪的受害人来说,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二、强奸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合理分析

纵观世界上刑事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刑事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应当包括因被起诉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物质、身体和精神损失。 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强奸受害人都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不过,这并不能否定该要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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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层面的合理性

从法律角度看,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意味着法律责任的大小应当与损害的大小相适应,而且意味着责任的大小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就强奸罪而言,该罪首先侵犯了民法上的人格权(主要表现为名誉权和健康权)。 由于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已构成犯罪。 因此,基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强奸罪的被害人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违反刑法的刑事责任,还要求承担违反民事法的民事责任(具体是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连带责任原则。 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是合理的。

(二)法律价值层面的理性

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价值体现了法律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和积极意义。 就强奸罪而言,行为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犯罪的对象是个人的、排他性的。 只有犯罪者受到惩罚,才能惩罚犯罪行为。 但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名誉、精神等损失却无法得到赔偿,这显然违背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宗旨和公平的价值取向。 相反,如果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行为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对强奸犯罪更有震慑力,而且对强奸罪也能给予赔偿。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其更加全面。 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三)法律冲突解决的合理性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我国民法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刑法则明确规定不支持。 不过,《刑事诉讼法解释》也规定,刑事诉讼伴随民事诉讼。 除适用刑事法律规定外,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这就导致民事实体法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发生冲突。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否定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实际上违反了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的原则。 原则。 因此,在刑法上支持强奸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请求,有助于化解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四)道德层面的理性

从道德角度看,强奸罪不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更重要的是给受害人及其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心理痛苦,甚至导致受害人精神疾病(如抑郁症)。 强奸的危害性大大超出了道德范围,触犯了法律。 因此,我们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具体表现为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赔偿,以减轻和补偿。 受害者及其亲属精神痛苦。

三、完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鉴于强奸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重大,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十分必要。 从实体法角度看,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中可以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的主题。 强奸罪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明确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或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2、补偿条件。 赔偿条件仅限于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强奸行为。 如果未造成人身损害,则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强奸幼女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身体损害,受害人都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3、赔偿金额。 一般强奸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参照民法有关规定。 对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赔偿数额。

综上,强奸犯罪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合理的。 这既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也是适应法律体系发展的需要。 笔者认为,只有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才能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强奸犯罪的发生,缓和社会矛盾,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

参考

车祸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吗)

1.严国志:《略论刑事精神损害赔偿》,载《西方政法理论系列三》,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伯纳德·布洛赫:《法国刑事诉讼法》,罗杰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毛宏伟:《论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素质教育研究丛书》,贵州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4. 郭卫华、常鹏觉、殷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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